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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1/10/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2009年,朱某为了开家具公司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由钱某作为保证人,在李某向朱某出具的借据上面签了名。借据上的担保条款为:“我对以上借据内容确认无误,同意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到期后,朱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40万元后便不知去向。李某想问:他是否可以让担保人钱某及其妻贾某一同偿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5余万元?
管理员回复:

    钱某对李某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是钱某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钱某的担保行为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从中获益,钱某的担保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钱某之妻贾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钱某只能用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孙红雪
发表于:2011/10/21       在线聊天              来自:121.234.255.125
如实发帖被公司诉讼法律,我先在需要做的是哪些、。麻烦看下谢谢http://www.suqian.gov.cn/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306&highlight=
管理员回复:

   这种发帖应该是被迫无奈之举,其实你如果觉得用人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相关保险,你是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予以解决的。如果其员工存在不法行为也可以通过报案来解决。

    你所述的公司来起诉的情况,个人认为,如果你所述属实,那么是不需要担心此问题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0/20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上月10号,天气晴朗,我将刚收割好的稻谷晾晒在自家门前的公路上。当日上午,李某骑摩托车经过时,因避让我晾晒在公路上的稻谷将车驶入左侧车道,与迎面无照驾驶面包车的林某相撞,造成李某重伤、车辆损坏。李某将我和林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我们赔偿他损失。请问,我并没有撞他,也要赔偿他损失吗?
管理员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由此可见,法律禁止任何占用公路、阻碍公路畅通的行为,包括占用公路晾晒稻谷。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李某将车驶入左侧车道属逆向行驶,其主观上是具有过错的,林某无驾照驾驶机动车辆同样具有过错。而你占用道路晾晒稻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该行为致使李某不能在正常行车道上行驶,从而引发交通事故,所以你主观上也是具有过错的。据此,你们三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具体赔偿责任比例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0/20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王先生在一家公司从事制冷元器件的一线生产,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工作中,由于对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熟悉,碰落操作台面上的元器件,结果砸伤王先生的脚。王先生认为这应该属工伤,但公司认为他还在试用期,还未缴纳工伤保险,因而不同意给其工伤待遇。王先生想问:试用期内受事故伤害就不享受工伤待遇吗?
管理员回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17条还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王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性质。鉴于公司不同意给他工伤待遇,他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女士:周
发表于:2011/10/20       在线聊天              来自:222.187.197.202
您好,09年12月份的时候我将20万借给了一个亲戚,他说好拿给一个事业单位用,借条上写明一年期,月息2分,半年支付,落款为代为理财人***,期间利息也按照时间支付,但是到今年国庆的时候,说钱出了问题,原来他把钱从事业单位抽出来放到了一家私人工厂,现在工厂亏损,老总跑了,但是他期间没有得到我们的允许私自挪走,而且后来从各方面得知,他一直从中获取的是3分的利息,这些都有录音为证。 另外,我父母10年1月份的时候也给过他10万,因为信任的关系,没有写借条,但事发后有录音为证。 请问现在我们该如何进行起诉,胜诉机会大吗?提醒,“代为理财”是不是影响我们的起诉,谢谢!
管理员回复:

    代为理财人实际上就是借款人,因为按照意思解释原则可以解释的通,所以你不需要考虑这些问题,你可以据此起诉对方,至于是否有录音,对于本案没有什么大的意义。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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