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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先生
发表于:2011/12/23       在线聊天              来自:117.95.135.233
三年前,我与某项目部签订合同承包瓦工工程,施工时我领工资款时,打收条在他手里,工程结束后,他一拖再拖不给结账,至今还欠50000多元,平时打电话给他也不接,现在我找到他工地了。请问,我应该怎么要
管理员回复:

    建议你先让对方给你出具欠款凭证,在得到欠款凭证后可以考虑起诉对方,你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主张,当然,在诉讼之前我们建议你先行协商解决。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网

先生:
发表于:2011/12/23       在线聊天              来自:121.23.101.127
您好。我所在的县电信公司规定不得使用路由器,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安装的4兆流量宽带,有几家和我共用。但是电信公司空装了网络尖兵软件予以禁止。后来我们交钱开通路由器,但是依然经常受限,需要重启才可以上网,并且时间不长就断。请问我们应该如何解决?
管理员回复:

  任何规定都应以法律为依据,而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路由器使用。如果封杀路由器,禁止用户通过路由器共享上网,那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显失公平。再则,用户使用路由器上网,是在自我内部分配网络资源,并没有额外损耗电信的宽带资源。封杀路由器控制共享上网的规定与法与理都站不住脚。
  封杀路由器在如今科学技术异常发达的状态下想封是封不住的,一些电脑高手早就有了破策之计。电信业要想做强做大,在竞争中夺胜,只有靠服务,靠质量,靠价格的优势,靠霸王条款来限止用户,拆解用户,到头来只能是适得其反,“羊肉没吃到惹来一身骚”。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您与电信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所缴纳的费用,并购买诸如联通公司的网络。其实,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垄断行为。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2/22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35.6
  编辑同志:   我母亲今年62岁,有轻微的精神病。由于我在外地居住,便跟哥哥约定:母亲随他一起生活,由他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我每月向母亲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今年10月,我回老家才知道,哥哥不但没有细心照顾母亲,反而将母亲所有存款转到他的名下,就连我每月给母亲的生活费也没有全部用于母亲的生活开支。请问,为让母亲得到更好的照顾,如何解决母亲监护问题?
管理员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该条规定,你和你哥哥双方约定由你哥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并无不妥,但监护人确定之后并不是不可以更换的。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你哥哥作为你母亲的监护人,理应对你母亲的存款妥善保管,其擅自领取你母亲的银行存款,并将该钱款存在自己名下,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你母亲的合法权益,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你不但有权向法院起诉“罢免”你哥哥的监护资格,还有权要求你哥哥返还存款。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2/22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35.6
  张某驾车违章,撞死行人李某,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张某自己也因此次交通事故负重伤,在医院不治身亡。张某的妻子和李某的家属达成了给付20万元赔偿金的协议。因张某无遗产可继承,张某的妻子也没有家庭财产可支付给李某,故该笔债务一拖再拖。最近,张某的妻子再嫁,她将孩子托付给张某的父亲抚养,并和李某的家属达成了“父债子还”的协议,即张某因肇事所负债务,由张某寄居在爷爷家不满10岁的张某的儿子负责,长大偿还。请问,这一“父债子还”的协议有效吗?
管理员回复: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侵权人去世后,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同时,当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时,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

   因此,从继承的角度看,张某无遗产可继承,继承人可不负担债务。即使张某有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要先给无劳动能力的其子保留适当遗产。此外,从监护代理的角度看,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儿子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可以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张妻与李某的家属签订的父债子还调解协议,明显损害张子的利益,因而这一协议是无效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2/22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35.6
  刘某是一名经营副食的个体工商户,其在销售香烟过程中,发现销售香烟的利润远远低于收购烟叶,于是便从当地20户烟农处收购了价值16万余元的烟叶,然后将烟叶运至别处销售。最近,警察找到刘某调查,称其可能涉嫌犯罪。刘某很疑惑,自己有香烟销售执照,且与烟农及他人均是公平买卖,怎么竟会涉嫌犯罪呢?
管理员回复:

  本案刘某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刘某的行为具有非法经营罪规定的“严重情节”。该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严重与否,应以是否达到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以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情节来判断。刘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6万余元,已大大超过法定的5万元定罪量刑的起点,当属其列。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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