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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驳了北京交警的“理”

发布时间:2008/12/12  浏览数: 1444 次  浏览字体:[ ]
  

    北京市出租车司机杨某因在国家博物馆附近临时停车,被交警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开出了200元的罚单。杨某不服,将交通队告上了法院,他认为交警依据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冲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只能对他的行为纠违,不能罚款。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认定:交通队适用法律有误,撤销了处罚决定。
  2007年3月,杨某驾驶出租车在国家博物馆北门前的人行道上临时停车送客,随后被交警拦下,交警称杨某违章停车,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200元罚款的决定。为此,杨某向北京市东城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决定被维持。杨某随后便将处罚他的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败诉。
  杨某不服,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明确规定,对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交警应口头警告,而不是直接处罚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实施办法。而且,杨某还发现,“北京市实施办法”的第80条其实也规定了对于轻微违法,交警将只纠违不罚款,但第99条却规定,临时停车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这个地方性法规自身就存在矛盾。于是,杨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交警依法应该向其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驶离。而帅府园交通队无法说明杨某临时停车的行为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及北京市实施办法第80条的理由,因此,其直接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误。据此,二中院终审改判,撤销了帅府园交通队对杨某作出的处罚决定。宿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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