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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已报国务院 或明年推出

发布时间:2008/12/2  浏览数: 1065 次  浏览字体:[ ]
  

酝酿十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迈向实质性操作阶段。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参加“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保守估计将于明年推出。

  目前拟定的方案架构是,先在央行内设存款保险基金,央行为其提供财力等支持,此后再逐步完善;基本运作思路是学习美国存款保险机制,实行强制性保险和差别费率制,并赋予存款保险基金一定的风险管理处置权、信息获取权。

  张健华表示,为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应覆盖中国大陆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应包括强制性存款保险、限额赔付、风险差别费率等内容。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所得也归存款保险基金。

  储户影响 若限额保险20万 也能保护98%储户利益

  截至今年10月,央行数据显示金融机构各项存款总额已逾45万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总额达到20万亿元。存款保险赔付额度的确定,事涉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则备受关注。

  张健华指出,由于全球金融动荡,制度建设初期考虑到减少银行的资金负担,将暂时先采取全额保险的方式。

  “但在经济正常时期,将恢复限额保险制,保险资金的来源也就变为主要来自银行交纳的保费,同时保留向央行和中央财政的融资便利,以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时资金不足。”张健华如是说。

  张健华表示,央行调查后的目标是为98%的储户提供全额保险。根据央行2007年的调查,20万元以下的存款户占比为98%以上。这意味着,未来限额保险的上限可能在20万元。

  举例来说,陈先生在A银行共有25万元的定期存款,如果A银行倒闭,届时存款保险机构将负责赔偿储户的存款,而赔偿上限是20万元,则超出20万元以外的5万元将不会得到全额保障,假设超额部分补偿比例为50%,则表示陈先生实际损失为2.5万元。但对于存款保险的赔付额度和收费模式,目前尚未完全清晰。

  据《财经》报道,一位参与方案设计的人士表示,之所以采取此举,系与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时机相关。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大海啸,导致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纷纷提高保险上限。以FDIC为例,自1980年确定10万美元保险上限,28年来经历多次金融危机都未调高上限,此次金融危机中已将上限调至25万美元。

  “现在看来,存款保险不是万能的。遇到这次系统性危机,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制都出现了问题。这个时候,需要采取政府主导的全额保护制度。”该人士如是说。但他亦提醒,此一阶段是危机处理,等回复常态,仍需转到限额保险。

  当前国内力推存款保险制度,自然要考虑制度出台后可能引发的担忧。因此,决策者考量在初期仍执行全额保险,等于是将过去的隐性担保明朗化。但未来,限额保险仍是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既定目标。

  事实上,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必要依据,之前央行已经先后于2005年4月和2007年4月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两次抽样调查。前次调查显示,存款在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四个区间内存款账户户数占全部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6.18%、98.32%、99.32%、99.70%;其存款金额占全部调查存款账户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0.54%、29.47%、37.61%、46.08%。去年的调查显示,20万元以下的存款户占比为98%以上。

  银行影响 提升中小银行竞争力 费率暂未清晰

  存款保险制度除了保障储户利益以外,银行也将由此获益。它为银行注入了信用度,也提升中小银行的竞争力。

  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型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到2006年6月,全球共有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世界上连续运营时间最长、功能较为全面的存款保险机构。但近年来FDIC对贷款业务的风险估计不足,在经济繁荣期,FDIC收取的保费在6到30个基点,而且大多机构按低端标准缴付;在金融危机时期,FDIC的补救办法就是暂时减免各储蓄机构交付的保费。从财政部门获得无限制应急资金,由财政部门以“潜在贷款”形式垫付,待经济好转后,FDIC再增加收费来加以偿还。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费率的订立,监管机构相当慎重。《财经》引述银监会权威人士的话称,一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会参保,但在费率问题上目前仍未明晰。据了解,国内详细的费率方案设计还在制定中,将单独向上报送。

  名词解释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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