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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卷分析

发布时间:2008/11/28  浏览数: 1378 次  浏览字体:[ ]
  

08年行政法试题在延续着以往的主要趋势的前提下,有一定新的发展和突破。在难度上,与07年相当。较之前几年的“高不可攀”,难度有所回落。

  在题型上,与过去基本一致,特别是第二卷的客观题。分别考查了12道单选题(从39题到50题),11道多选题(从80题到90题),还有3道不定项选择题(从98题到100题)。在第四卷中,继06年和07年分别考查了一道25分的论述题之后,今年行政法考查了一道20分的传统案例分析题。从分值分布上看,卷二单选题为12分,多选题为22分,不定项选择题为6分。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20分,今年行政法共考查了60分。在历年的60分??65分这一分值范围之内,比较稳定。





  一、行政法具体的分值分布 :

  1、合理行政原则:1分(46ABCD)

  2、公务员:1(39ABCD)+2(98ABCD)=3分

  3、行政许可:0.5(84B)+2(87ABCD)=2.5分

  4、行政处罚:0.25(48B)+0.75(49ABC)+0.5(84B)+1(89AD)=2.5分

  5、政府信息公开:1(42ABCD)+2(90ABCD)=3分

  6、行政法规制定程序:1分(41ABCD)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2分(81ABCD)

  8、行政复议:1(45ABCD)+2(80ABCD)+1.5(82ABC)+1.5(83ABC)+1(84AC)+2(85ABCD)+0.5(89B)=9.5分

  9、行政诉讼: 1(43ABCD)+1(44ABCD)+0.5(AB)+1(47ABCD)+0.75(48ACD)+0.25(49C)+1(50)+1(82AD)+1.5(83BCD)+0.5(84D)+2(86ABCD)+0.5(88C)+0.5(89C)+2(100ABCD)+20(卷四第六题)=32.75分

  10、国家赔偿:1(40ABCD)+2(99ABCD)=3分

  二、考点内容和考查法条:

  1、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的性质、特征和范畴。本题是纯粹的理论性考题。

  2、公务员:主要考查了考生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惩戒和处分知识点的把握。

  考查法条:《公务员法》第5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14、16、38条

  3、行政许可:主要考查了考生对行政许可的注销、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知识点的把握。

  考查法条:《行政许可法》第70、72条

  4、行政处罚:主要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听证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中的法律责任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等知识点。

  考查法条:《行政处罚法》第8、37、42、5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102、107条

  5、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考查了考生对县乡级人民政府重点主动公开信息类型、申请公开的条件、程序、收费等知识点的把握。

  考查法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12、20、21、25、26、27条

  6、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主要考查了考生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阶段、送审稿签署、公布以及备案等知识点的把握。

  考查法条:《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15、19、30条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主要考查了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知识点。

  考查法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11、12、13条

  8、行政复议:主要考查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前置、行政复议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处理等知识点。

  考查法条:《行政复议法》第12、14、17、26、27、3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3、14、15、5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

  9、行政诉讼:主要考查了受案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管辖、起诉期限、证人证言、证据调取、证据证明力、上诉事由、一审和上诉审的裁判类型、撤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等知识点。

  考查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5、11、12、18、25、39、50、54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12、13、14、15、17、19、20、22、33、34、42、56、57、68、87、89、93、94条;《证据规定》第20、22、43、63、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10、国家赔偿:主要考查了行政赔偿的范围、司法赔偿的程序、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等知识点。

  考查法条:《国家赔偿法》第19、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1、2条

  

行政法试题呈现出四大特征



  从宏观上来看,行政法试题又呈现出四大特征,试概括为:一、重者恒重,稳中求变;二、推陈出新,注重实务;三、比较思维,贯穿始终;四、综合考查,把握宏观。 以下,分别阐述之。

  一、重者恒重,稳中求变

  今年的行政法试题很好地诠释了司法考试中的一句名言:“重者恒重。”行政法客观题共26题,加上案例分析题6个小问题,一共考了32个题目。其中,行政诉讼法是出题大户,考了20题,分值达到32.25分,占总分60分的53.75%,稳居半壁江山的地位。行政复议法一改去年的配角形象 ,紧紧追随诉讼法,考了7道题,分值为9.5分,占总分60分的15.8%。在这两个重要考点上,命题者不厌其烦的选择角度出题,像行政诉讼法中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的关系、诉讼参加人、证据、裁判类型以及执行等重要考点,以及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参加人、复议决定的类型、复议中的调解等重要知识点,都是重复出题,反复考查。在这两大救济法的大力瓜分之下,传统中第二集团的重要考点的分值全部受到较大影响,考得比较少。比如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往都是每年必考5分左右的考点,今年由于大法的瓜分和新法的冲击,导致分值缩水,分别考了3分、2.5分、2.25分。虽然这三部重要的内容今年比重下降,但是还是维持在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同样一如既往保持了重要地位的还有公务员法,今年考查了3分。其中国家赔偿法的第40题 ,其实是重复考了一次2002年卷二的第27题 。在司法考试中,这种近似原题重复考查重要知识点的现象,屡见不鲜。

  今年在稳定维持重点的情况下,之所以有新变化的原因在于,一是因为08年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部分删除了像《国家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实务性比较弱的内容。从而使得行政法的考查范围集中在实务性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等重要知识点上。二是因为08年5部新增法律文件纳入考试范围,而且都具备很强的实务性,导致传统重点内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国家赔偿受到较大冲击。

  二、推陈出新,注重实务

  0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的第二个宏观特点在于注重对新增知识点的考查。今年司法考试大纲中行政法部分新增法律文件有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3个条例,2个司法解释。命题者在严格的遵循着“当年新增考点,必然是命题的重点。”这句我们在上课时千万次强调的至理名言。5个法律文件,统统都考查了一遍。其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考查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的确定、对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以及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制度等内容,共考了3道题,6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考查了公务员处分的内容,考了2题,3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查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种类、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收费等问题,考2题,3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各考查了1题,前者为单选,1分;后者为案例分析题,3分。

  可见,行政法新增考点得到了很充分的考查,而且出题发角度都是从实务出发,考查信息公开、公务员处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相反,纯粹理论的题目极少考查,只在1道单选题中对合理行政原则进行了考查。

  三、比较思维,贯穿始终

  比较往往是建立在全面掌握知识的基础上的,近年来司考频频出现比较类考题,无疑是在提醒考生要更加牢固掌握知识体系。比如2004年卷二第75题,比较考查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主体、行政委托、听证程序等知识点,该题以区区百余字的篇幅,比较考查了8个知识点,令人叫绝,涉及到8个重要法条。应当说,这是一道难得的好题,出题思路新颖、涉及面广、富有深度,充分考查了考生对《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掌握程度。可以与之相媲美的是今年卷二第48题、第88题等题目,都比较考查了多个重要法律中的若干法条。针对这种命题特点,我们认为在复习中应当采用相应的方法来应对它。也就是说,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一个法条一个法条地去掌握几乎无法应对这种考试。好的方法应当将多个法条根据其内在联系统一在一个大的知识点之内,通过整体掌握这个大的知识点就把所有相关的法条都解决了。这就要求我们先扩大范围,对所有相关考点进行对比、筛选、裁剪成一个个大小合适的知识点专题作为框架,然后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剔除次要法条,把握重点法条,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四、综合考查,把握宏观

  综合性考查:多法条、多知识点、跨学科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多个学科的知识。不同部门法的结合考查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出题趋势。其实,在最近几年,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题,都体现出了这样的命题特点。2003年是行政法与法理综合起来考,占了约15分,2004年是与民法、刑法等放在一起考,占了约5-10分,如2004年卷二第41题,就是结合了民法中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以及刑法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的区分。今年的试题中,体现综合性特征的考题也是不胜枚举。例如,单选49题综合考查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的相关考点;多选83题、89题分别综合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联性知识点,进行深度考查。可以说,综合考点、跨越学科考查将是以后命题的趋势,几乎每年都会有,而且命题人选材的随意性越来越大,很难加以预判。这就要求我们在解题方法上找出路,要学会“顺藤摸瓜”。看到一个题目先按照部门法检索,分为不同部门法的知识,在每一个部门法之内再按知识点检索,用不同知识点应答,要谨慎、有序地分解,切忌盲目猜测,否则失分很多,损失难以弥补。同时,“摸瓜”的时候要顺着其枝节来进行而不是逆向的,不可变成“盲人摸象”。这个“枝节”就是命题人的思路,是他所倾向的答题思路,要顺着命题者的出题思路来审题和答题, 轻易不要“剑走偏锋”以险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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