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官受贿收黑钱罩住黑帮 茂名原茂港公安局长一审判无期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提拔和岗位调整过程中,先后收受36名下属干警贿赂,收受李振刚黑社会性质组织“黑钱”……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一把手”杨强、“二把手”陈奕富,带领辖区公安系统干警当赌场“保护伞”,日前杨强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陈奕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罪行1:买卖官位受贿 牵出数十官员
2004年至2009年间,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长杨强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提拔和岗位调整过程中,先后收受36名下属干警的现金,合计345.58万元。其中,经陈奕富介绍,收受贿赂67万元;经郑光介绍,收受贿赂8万元。
期间,陈奕富为了能提拔为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长及在工作中得到杨强的关照,先后十五次向杨强行贿,合计38.58万元,其中13万元是陈奕富贪污羊角派出所的公款。
实际上,羊角镇当时发生了爆竹厂爆炸事故,时任羊角派出所所长的陈奕富正处在风口浪尖。然而,杨强不但提拔了陈奕富,而且没再追究陈奕富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
罪行2:当赌场“保护伞”狂收保护费
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间,杨强利用职务之便,授意李国恩、郑光允许郑刚、林跃进、李郁云等人在茂港辖区内开设赌场,并通过李国恩、郑光收取赌场“保护费”,充当赌场的“保护伞”。杨强从中收受现金118.25万元,李国恩收受现金18.7万元,郑光收受现金9.75万元。
判决显示,杨强涉足了40个赌场,赌场的运营需要杨强的同意。高地派出所所长黎文鹏证言称,2008年3月至4月,郑光对他讲,有个朋友想在高地做生意(开设赌场),叫他吩咐派出所的民警不要“乱搞”(查处)。为此,这些赌场每天须上交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保护费。
罪行3:公安局收黑钱 包庇纵容“黑帮”
1993年以来,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茂名市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开设赌局、放高利贷、绑架勒索,猎取大量不义之财。
自2005年10月开始,谢建雄先后向李振刚借款490万元。谢建雄先后还了约400万元,但仍有“利滚利”产生的2048万元高利贷无法支付。于是,李振刚通过行贿茂港区人民法院严某(另案处理),使得茂港区人民法院裁定谢建雄要偿还李振刚高利贷。
杨强明知李振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收受李振刚的贿赂,包庇、纵容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茂名黑帮“老大”李振刚在该案的证言称,2008年春节前,杨强到广州办事,当时还找他说急需钱用。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南海渔村吃饭时,他给了20万元。
法院查明,杨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以谢建雄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为由立案侦查,并指派民警搭乘李振刚的奔驰牌越野车,到江苏省昆山市抓捕谢建雄,由李振刚负责沿途费用。
侦查期满后,杨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茂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谢建雄。
罪行4:派出所开“小金库”,受贿徇私枉法
陈奕富在任羊角派出所所长期间,指使内勤周某私设小钱柜(派出所内账),将非法收取的赌场“保护费”、企业老板的赞助费等款存放在位于该所枪械库内的小钱柜,用于该派出所的公务开支、福利奖金发放以及陈奕富私人使用。2005年至2008年内,羊角派出所共收取贿赂62万元。
“一把手”杨强、“二把手”陈奕富、郑光伙同其他干警,利用职务之便,在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侦办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其中,杨强收受现金50万元,陈奕富收受现金4.5万元,郑光收受现金2万元。
2009年3月,在茅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理钟某、罗某、刘某等3人团伙电话诈骗案过程中,杨强和陈奕富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贿赂款3万元和1.3万元。
罪行5:身家过千万,900万来源不明
据悉,2009年11月,李振刚收到杨强等人已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消息,得知其罪行即将败露。为掩饰、隐瞒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发放高利贷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李振刚指示同伙梁某将财产转移。
2010年1月13日,杨强被茂名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查,杨强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1889万余元、港币82万余元、美金6300元。其中,能够明确财产来源的共计人民币1002.5万余元、美金6300元。
换言之,杨强共有人民币886.6万余元、港币82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属于特别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李振刚案未决,法院暂不认定
据了解,李振刚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于今年5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由于法院尚没有对李振刚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判决确定,故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振刚案时,在程序上暂不适宜认定杨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最终,茂名中院判决,杨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受贿犯罪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情节严重,应从重判处,鉴于杨强在被办案部门调查期间交代了办案部门没有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缴,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茂名中院判处杨强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奕富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获判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李国恩犯受贿罪、行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获判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郑光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获判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杨强,54岁
广东信宜人,研究生文化,原系茂名市茂港区区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长(副处级)。
陈奕富,43岁
茂名市人,大专文化,原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长(副科级)。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曾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羊角派出所所长。
李国恩,32岁
茂名市茂港区人,大专文化,原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禁毒大队指导员(正股级)、扫除“黄赌毒”专业队负责人。
郑光,39岁
茂名市茂南区人,高中文化,原系茂名市茂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