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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租赁关系可随时解除,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用书面形式约定事项---宿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4/12  浏览数: 456 次  浏览字体:[ ]
  

  钱大海与肖四是好朋友。2010年6月,钱大海与肖四协商并口头达成协议,租用肖四市区的一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租金按季度支付。2011年2月,肖四通知钱大海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要求钱大海截止到已交纳的本季度租金期限届满时搬出公寓。可是钱大海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继续履行,要么赔偿因搬家产生的经济损失。

  两人争执不下,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合同法》有关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租赁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本案中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对租赁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可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大海所说的租赁期限为两年,但未签订合同等书面协议。双方的租赁可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关系。

  另外,肖四已于2011年2月通知钱大海解除租赁关系,并给了钱大海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据此,本案中钱大海应该限期内搬出所租赁的公寓。(陈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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