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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施行司法解释 严惩严重非法集资犯罪

发布时间:2011/1/5  浏览数: 631 次  浏览字体:[ ]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1月4日)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实施《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查处了一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包括“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等,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本司法解释。

  概括地讲,《解释》分九条,共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特别强调“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这个处罚应该是比较严厉的。 来源:中国广播网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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