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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发布时间:2010/12/24  浏览数: 483 次  浏览字体:[ ]
  

  加大食品安全犯罪处罚力度、只要醉驾就将处拘役、75岁以上老人免死设限……正在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进行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两天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12月2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分组审议该草案,就多个话题展开了热议。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刑法修改应该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等危害民生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也要理性严谨,避免立法情绪化倾向。

食品安全大于天 处罚力度还需加大


  食品安全向来是公众关注的民生热点之一。苏丹红、地沟油、三聚氰胺……这些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或添加剂,让老百姓深恶痛绝。

  此次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重了处罚力度,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一审草案相比,上述条款没有限定罚金金额,而是根据犯罪严重程度而定,这使得操作更加灵活;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扩大了惩处的范围,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尽管如此,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的呼声还是源源不断。

  “关系到食品安全的问题,都应该再加重处罚力度。老百姓呼声大、反映多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甚至有人说现在食品安全比粮食安全问题更重要。所以,我建议在修正过程中应体现关注民生,正视社会问题。”孙文盛委员表示。

  许振超委员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他指出,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动机是利欲熏心,不惜以他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我认为不应该分情况,只要有这种犯罪行为,无论轻重都要没收财产,针对犯罪分子的利欲熏心,给予震慑和打击。”

增加危险驾驶种类 避免立法情绪化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不少网友建议增加“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使用精神药物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或增加兜底性规定,以适用于可能出现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

  这些意见同样出现在分组审议现场。严以新委员指出,吸食毒品后驾驶,也会产生一种错觉,实际上和醉驾是一个性质。此外,现在还存在很多超载现象,容易导致翻车。他因此建议,法律规定应该拓宽一些,完整一些。

  “香港也正在修改法律,准备把吸毒驾驶放进刑事犯罪当中。”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介绍说,香港发生过一些严重的交通事故,正是由于吸食毒品和迷幻药而引起的。她建议通过这次刑法修改的机会,把吸毒驾驶也放进去。

  丛斌委员则表达了对醉驾入罪的疑虑。按照目前的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就认定为醉酒,但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有些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照样很清醒,而有的人达到20毫克就已经什么都不知道了。这将造成将来质证的困难。”

  对此,他建议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李连宁委员则指出,在醉驾问题上应“避免立法情绪化倾向”。他说:“现在,大家对醉酒驾车,以及在道路上追逐的现象非常气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有治安处罚来管了,在入罪方面,我希望要十分慎重。对醉酒驾车入罪,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细化,把‘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都要加上‘情节严重’。”

75岁以上老人免死设限 表述还须再准确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初审后,关于75岁以上老人免死这一条款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有赞成的,也有不少反对的。其中,对于只要年满75岁就能免死,这可能被犯罪团伙所利用的担忧是公众持反对意见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这一条款,二审草案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我认为这一条修改还是很好的,这种修改既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道主义关怀,同时又防止有人钻法律的空子,最后用老人来达到一些罪大恶极的目的。”李连宁委员表示。

  他同时指出,仅仅是“手段特别残忍”,还不能够防止一些人钻空子,一些并不残忍的手段,也可能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尽管在实际中,适用这种除外条款的情况可能很少,但立法上要周密。”他建议修改为:“但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除外”。

  全国人大代表杨莉认为,“残忍手段”的提法比较模糊,应该有一个更清晰的说法。她建议这一条进一步修改为“已满75周岁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关键是看罪犯是否是故意杀人。”她强调。

  此外,姒健敏委员还提出,“审判时”这个前置词不妥当,应改为“犯罪时”。审判时和犯罪时是两回事,犯罪后,可以通过逃亡或在证据还没有完全查清的情况下拖延时间。来源:光明日报  殷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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