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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该为“无名氏”受害者索赔?

发布时间:2010/12/19  浏览数: 555 次  浏览字体:[ ]
  

  近年来在刑事犯罪、交通事故中致死的受害人身份无法核实成为“无名氏”的案例并不少见,为了维护“无名氏”及其亲属的权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建议由民政部门作为“亲人”提出民事诉讼。但是由于法律定位上的空白,民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却常遭到被告的质疑。

  那么,到底谁该为“无名氏”维权?有关方面应该如何提供制度保障,由维权主体为“无名氏”成功索赔?

探索:地方条例为受害“无名氏”维权提供制度保证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近日透露,长安区民政局最近代表一名车祸中死亡的“无名氏”男子的亲属,向肇事司机陈某及两家保险公司的索赔获得了25万余元。

  这是今年7月9日,为避免车祸中“无名氏”死者的民事权益失去法律保护,长安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共同签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后的首例成功判例。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杜发全说,全国在维护交通肇事中死亡的“无名氏”权益方面的个案不少,但是由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联合民政部门建立完善的制度和长效机制的还较少见。这种司法创新为维护“无名氏”受害者权益提供了司法依据。

  据介绍,“无名氏”死者的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每个案件的赔偿金至少保存5年,5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款项可以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超过5年前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账户中调剂资金支付。“无名氏”亲属如对赔偿金额等有异议,还可以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规定的“无名氏”被害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被致死的、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多方查找仍不能确定其身份的人。

  这个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认可依法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区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公安机关应提取并保存死者的DNA、指纹、遗留物、照片等资料信息,建立死者身份档案资料,采取措施为办理赔偿创造条件。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书面通知民政局代表“无名氏”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政局负责制作附带民事诉状,依照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依法提出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人。判决生效后,民政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无独有偶,陕西省陇县近期也制定出台了《关于身份不明人员遭受刑事犯罪致死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其中民政部门可作为遇难身份不明人员的代理“亲属”,为死者维权。并将“无名氏”维权范围扩大到所有刑事案件中遇难的身份不明人员。近日陇县人民法院据此先后对两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进行了宣判,县民政局作为受害者的代理“亲人”出庭应诉,为两名不明身份的受害者索赔获得总计16万多元的赔偿。

困局:民政部门代“无名氏”诉讼屡屡遭疑


  事实上,不仅仅是陕西,我国辽宁、河北、湖南等地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都已经出现不少由民政部门代替“无名氏”维权的案例。

  记者调查发现,各地对于在刑事案件、车祸中死亡的身份不明“无名氏”维护权益的例案中,大部分是由公诉机关检察建议由民政部门代替“无名氏”的亲属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11月23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甘井子区民政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出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因车祸身亡的“无名氏”赔偿款38万余元。

  10月初,河北省保定市一名男子遇车祸死亡,警方寻找其家属未果。当地民政局代替死者家属出现在法庭原告席上,要求肇事司机赵某赔偿14万余元,当地法院最终判赔了11万余元。

  杜发全说,在刑事犯罪中致死的受害人身份无法核实,成为“无名氏”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是如何维护“无名氏”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几乎还是一个空白。尤其谁是“无名氏”死者赔偿权益诉讼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由检察机关指定民政部门承担诉讼主体,有些也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审判中常遇到被告对于民事赔偿诉讼主体的正当性提起质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时,罗某的律师就辩护称认为民政局不具有主体资格,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辩称民政局提出民事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河北省保定市在审理赵某交通肇事一案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保险公司也辩称,民政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也未提供其已支付了无名死者的各种费用的证据,无权代无名死者主张赔偿,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建议:急需明确“无名氏”维权的责任主体


  虽然各地已经有了一些司法实践,但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替“无名氏”维权依旧遭遇了一些法律上和制度上的困惑。陕西西安长安区出台的《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等地方性的规定,也有待在实践中经受进一步检验。

  法律界一些人士呼吁,为了切实保障“无名氏”的权益保障,有关方面应该明确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的维权责任主体地位。

  辽宁省利金律师事务所苏环海律师说,从职责和性质上看,民政局是社会流浪群体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机关,承担着对乞讨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其中包括对损害赔偿提出主张的权利。“无名氏大多是流浪者,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既是职责也有职权。”替被撞身亡的无名氏向肇事者索赔,民政部门不只是维护个体利益,更是处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如果民政局不能先行代为诉讼维权,及时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处理,被害人的近亲属日后即使得知被害人已经死亡,但由于时过境迁,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以及有效保护。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军说,民法通则中有相关规定,对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民政部门一般为其监护人。因此,由民政局代替“无名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合适的,但国家应该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在“无名氏”受害人民刑赔偿诉讼中的合法主体,为各地由民政部门当“亲人”为“无名氏”受害者索赔维权的司法创新提供法律支持。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梁娟 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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