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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飙车致4死4伤案重审

发布时间:2010/12/3  浏览数: 496 次  浏览字体:[ ]
  

男子醉酒飙车致4死4伤案重审 嫌犯被指转移财产


  2009年12月4日16时06分,在什邡城区闹市区亭江东路彩泉路口发生一起惨烈车祸:肇事司机施小林醉酒飙车超速驾驶一辆蓝色的雪佛兰轿车导致4死4伤。由于其与成都醉酒驾车致死多人的“孙伟铭”案如出一辙,被称为什邡的“孙伟铭”案。

  案发后,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施小林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什邡法院提起公诉。受害者家属对这一公诉罪名提出异议,一审被中止审判。12月2日,华西都市报记者获悉,时隔1年后,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施小林案提起公诉。此外,死(伤)者家属还提供材料显示,就在前述案发后48小时内,犯罪嫌疑人施小林的个人账户上50余万元被人转取。

A一审中止


“交通肇事罪”罪名被质疑


  今年2月4日,什邡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什邡市检方以“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施小林提起公诉。

  庭审上,公诉人员播放了当时在彩泉路口的天眼录像资料。由于事发时,天眼对着的是另外一个方向,事发后的下午4点09分,天眼的位置对准了事故发生地点。

  只见一辆前挡风玻璃破碎的蓝色轿车停在彩泉路招呼站站台上,路边围观者很多,一些交警正在指挥疏导交通,地上躺着一些伤者以及遇难者的尸体。

  事发后,警方对施小林进行了酒精检测,发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什邡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鉴定结论为:施小林醉酒、超速驾驶及违反交通信号,是引发事故的原因。

  在闹市区醉酒超速驾车造成了4死4伤,后果和孙伟铭案同样严重,为什么检方不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施小林进行起诉?

  什邡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良安当时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据我们调查,施小林在发生事故后,并没有逃逸,而是立即向110报警,并和他的妻子张某打了电话,没有实施继续驾驶的犯罪行为。”李良安表示,受害者家属希望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施小林,与警方的侦查实际结果有差异,这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华西都市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事发后,什邡市交警黄建、曾小平等3位现场出警勘查的起始时间是2009年12月4日下午4点11分到2009年12月4日下午5点18分。而有关部门从通讯部门调集的通话记录显示,施小林给110拨打报案电话的记录,

  是12月4日下午4点11分05秒。也就是说,施小林是在案发后4分钟,交警已经赶到案发现场才拨打的110报警电话。李良安所言施小林“立即打110报警台”,与事实不符。

  在施小林向政法部门的供述中,华西都市报记者看到了有这样的一段问答:

  (警察)问:你什么时候去的德阳?去德阳做什么?

  (施小林)答:我(2009年12月4日下午)两点过从什邡去德阳飙一下车。到了德阳客运站就回什邡来了。

  问:你飙车是什么意思?

  答:我喝了酒比较兴奋,就驾车去德阳红运“沙”吧去耍了一下。耍了十多分钟我就驾车回什邡了。

  “施小林因为酒后兴奋而飙车,完全是出于娱乐、发泄和寻找刺激,已经背离了车辆作为交通工具特有的属性。发生交通事故的什邡亭江东路彩泉路口限速30公里/小时,他的行驶速度却高达时速96公里。我的父亲,就是在施小林这种疯狂娱乐飙车中不幸遇难的。”64岁的父亲肖建保,在这次疯狂飙车遇难之后,儿子肖俊就开始了长达一年的时间收集证据。一想起父亲死于肇事者“娱乐”的车轮下,肖俊就下定决心,要查出此案许多疑点的真相。

  第一次庭审之后,肖俊等受害者及家属,由于对于检方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持有不同意见,于4月18日书面向省高级法院院长正式提出异议,请求对此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之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到什邡法院认真调看了此案的卷宗。随后此案由什邡检方上交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B请求追查


嫌疑人50万资金被转移?


  今年2月4日,在什邡市法院的第一次庭审中,出现了令受害者家属吃惊的一幕,事发后抵押房产26万元赔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竟然无钱雇请律师,其辩护席上空无一人。

  据了解,2009年12月8日,施小林妻子签字,将房产作为借款担保,向什邡市政府借款26万元,用以支付遇难者丧葬费和部分赔偿。

  施小林真的就没有钱来赔偿此次“飙车案”的巨额赔偿吗?在这次车祸中遇难的肖建保,其子肖俊及其他受害人和家属对这一问题一直心存疑虑。

  从4月1日起,肖俊从什邡法院分数次获得了“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盖有什邡市人民法院公章的一些证据,其中就包括有以施小林身份证在农业银行开户的个人账户事发之后的取款与转账记录。

  “你看这些银行交易记录,2009年12月4日,2000元一次的取款就有10次,5万元转出1次,12月5日,施小林已被警方刑拘后,其个人账户又2000元一次取款10次,5万元转出1次。最多一次性转出了36万元。总金额为50万元。”昨天,肖俊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说,“分10次每次取款2000元,这恰恰是银行柜员机取款的上限,这样的取款本身就十分不正常,我们受害者完全有理由质疑在事发后取款与转款,就是一种恶意转移巨额资金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给受害人进行赔偿。”

  华西都市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2009年12月4日,施小林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证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上面还有办案民警黄建签字:“2009年12月4日收。”

  从这份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看出,施小林本人的身份证在案发当日已被警方收缴。那么,施小林的亲友又是凭什么可以于事发后从银行一次转走36万元的巨款?

  肖俊还拿出一份时间为2009年12月5日案发次日,农行绵竹东北分理处的一张“银行卡取款凭条”,上面有从施小林个人账户转出36万元的详细记录,在“客户签名”一栏,上面竟然有当时正被警方关押在看守所的施小林的“亲笔签名”。

  华西都市报记者把这个施小林“亲笔签名”与其在笔录上和警方收缴身份证时的签名相对比,从肉眼看,这明显不像是同一个人的笔迹。

  在2010年5月19日什邡法院对施小林的询问笔录上,记者看到审判员毛仕荣告知施小林:“从人性的角度,你都应该积极赔偿,你们目前只拿了2万多元,整个损失算下来是100多万,你在甘洛的账于(2009年)12月4日之后被取了很多次。”

  就在施小林银行卡上的50万元资金被转取后,受害者家属曾经多次找到什邡市司法部门,要求调查这笔资金是否是被恶意转移。

  “我们多次去找什邡市公安局,他们都说这钱是施小林的前姐夫用施小林的名义存的钱,但是一直没有向我们提供书面调查结论。”肖俊如是说。

  12月1日上午,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什邡市公安局,政治处一位分管宣传的钟姓警官说,“除了法院外,我们是无权扣押肇事者的财产。由于办案警官不在,警方有无调查财产转移,或者调查结果怎么样,现在不清楚。”

C更改罪名


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那天下午,我和母亲正在事发地点的公交站台等公交车,就在转瞬之间,这场从天而降的灾难就把我们一家撞进了痛苦的深渊,像噩梦一样,每日每夜都挥之不去!”昨天,回忆起2009年12月4日下午那场车祸,37岁的曾凡玉仍然难掩心里的悲伤:“就在这一天,和站在我身边57岁的母亲牟世琼瞬间阴阳相隔,而我也受重伤,在什邡市医院重症监护室度过了8天,才捡回了一条命。”

  当时右腿三处骨折,经过一年治疗之后,曾女士走路还是一瘸一拐,伤痛因此时时折磨着她。

  “身体的伤痛,盆腔、肋骨断裂,右手多处骨折,常常痛得我无法入睡。一年过去了,我们受害人一分钱的赔偿款没有拿到,就是后续治疗也没有人来管!”曾凡玉说。

  明日,就是这场震惊全川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整整一年的时间了。昨天,肖俊和曾凡玉来到自己因为这场车祸逝去的亲人坟前,矮矮的坟墓已经长满了青草。肖俊对着父亲的坟墓说,“爸爸,肇事者不管对我们赔偿多少,都换不回您的生命。我现在最大的希望,就是通过我的努力,通过司法部门的调查,查出施小林有无转移财产的恶意动机,并希望司法部门早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12月2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获得最新消息,12月1日,德阳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决定,拟于下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施小林提起公诉。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波认为,嫌疑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在没有相反证据前提下应推定为其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前进行转移,这种转移最终导致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银行在转款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查实有隐匿转移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量刑的时候,或将从重处罚。  来源:华西都市报   廖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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