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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面容遭损害 精神损害赔两万

发布时间:2010/11/9  浏览数: 633 次  浏览字体:[ ]
  

  2010年11月8日,白河县法院构扒法庭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车主陆于龙(化名)投保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公司十堰支公司赔偿16岁的女孩程花朵(化名)精神损害20000元,其他经济损失21651元,共计41651元。


  2010年2月4日,原告程花朵乘坐陆于龙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白河县城关镇驶往卡子镇途中,与对面驶来的轻型普通货车擦挂,客车冲出路外,坠入河中,造成原告程花朵右面部明显受损,眉毛1/2缺损,伤残等级十级;左侧耻骨骨折,骨盆畸形愈合,伤残等级十级。


  爱美是女孩的天性。程花朵因车祸面部遭受严重损害,势必严重影响今后的生活、学业、择业及婚姻。对于一个少女说,造成了心理上的巨大伤害。为抚慰受害者心灵,弥补精神损失,法官根据伤者损害后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程花朵热泪盈眶地说:“感谢法官能够理解我的心理伤痛,是法律让我相信正义,让我对生活充满信心。”

 

  作者单位:白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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