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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请为良知作证 视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0/11  浏览数: 1176 次  浏览字体:[ ]
  

           

导语:

三起不同的事故 不同的案情悬疑

车也倒在那 人也躺在那

没有反应 大概10多分钟没有反应

躺在人家货车的车轮旁边

在别人的生死面前 不同的人将有不同的选择

老百姓都说没有

我说老年人跌下来 没有人敢拉

事实上我做了 我说出来也是可以的

而相同的问题只有一个

好事到底能不能做 到底该怎么做

敬请收看今日说法 请为良知作证

一人倒下 镜头记录已经说明了一切

大家都不敢上前帮一把

众人围观 怕担责任 却是无人上前

他把你讹上了 是不是

意外的车祸 他出手相助 朋友们并不意外

为人挺好 这个人他比较热心肠

无意的发帖 议论声中却有另类的声音

事实上一开始并不是完全那么想的

 

主持人:不久前,我们的记者在江苏采访的时候遇到了三个案件,这三起案件都是交通事故都有人受伤都有事故现场,但是事故最终的结果、旁观者的反应以及事后大家的议论却大不相同,来看一下我们今天的记者调查。

 

2009年12月28日,差3天就要过元旦了,江苏省泰兴市80岁的范书生老人去隔壁村子的亲戚家串门,他身体很好还能自己骑电动车。晚上时候不早了,家里的人左等右等却始终不见老人回来,他们一次次地拨打老人的手机,却始终无人接听。家人一下心慌了,那一天零下七度太冷了,赶快骑摩托车一路去找,看到老人躺在一个十字路口,满身是血。老人出事的地方是当地银杏公园的门口,倒在地上的老人还有呼吸,他的家人急忙拦了一辆出租车把老人送往了市里的医院,随后交警赶到了事故现场。那么是一辆什么样的车撞倒了老人呢?

 

在老人电动自行车左侧的地面上遗留了许多黄色的碎片,警方走访几家维修店,碎片来自跨骑式摩托车转向灯。在这起案件中,显然是肇事者撞倒老人之后驾车逃逸,那么骑摩托车把老人撞倒的人是谁呢?根据现场遗留的碎片,已经能判断出那辆肇事摩托车的基本特征,排查就先从这辆车开始,那些天民警们也记不住在周围查过了多少辆摩托车。肇事的摩托车迟迟没有找到,那么骑摩托车的肇事者是不是有找到的可能呢?出事时,老人是从旁边村里的亲戚家出来的,由北向南走到了出事地点。老人的电动车是向右侧侧翻, 按照撞击的痕迹分析,肇事车辆应该是由南向北往村子里的方向行驶,迎面跟老人撞在了一起,出事的时间是晚上20∶00左右。警方分析肇事者有可能是在回家的途中,要么就住在这个村,起码是路过这个村,村子里有没有肇事者的线索呢?

 

事后的排查进行了几天,肇事车和肇事者的寻找都没有结果,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局面,警方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现场的目击者站出来协助调查。根据现场血迹凝固的时间推断,老人被撞倒在地应该是晚上20∶30左右的事情,被家人发现的时间是晚上23∶00左右,在这两个半小时里,警方并没有接到这个路段发生事故的报警,显然也没有人帮忙救助老人,那么是因为这条路太偏僻所以就真的没有目击者吗?

 

交警说这是一条泰兴市区往北出城的主干道,连接着许多村庄和工厂晚上20∶00来往的行人肯定不少,老人的家人甚至还用实验证明了这一点。交警认为两个半小时里这条路上肯定有人有车走过,但是没人管闲事只有人看热闹,死去老人的家属也多方打听,也知道有人看到老人躺在地上,但是人家没管也没有去报警。老人的家人找到的这个目击者和他的同伴只看到老人躺在地上,并没有看到是谁是什么车撞到了他,为了查获肇事者,警方只能依靠自己的排查,但是至今肇事者仍未找到,被送进医院的老人最终也没有等到破案的一天。

 

在医院里,老人的死亡记录中老人死亡的原因是广泛脑挫裂伤致中枢衰竭,受伤的老人最终死在了医院,事故当晚当地气温是零下七摄氏度,老人的伤口一直在流血,所以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是老人死亡的关键因素。没有一个人能够报警确实让人比较寒心,当时要是有群众反应有价值的信息,这起案件我们破获起来比较容易一些,如果有人及时报警,老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说不准能挽救老人的一条生命。

  主持人: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马宏俊教授。马老师,这个事故是让人看着有些寒心的。

 

    嘉宾:对,对。

 

主持人:我们平时的生活里面说大家要讲道、要讲义气、要讲什么,这基本上它是触碰了我们最低的那个道德底线了,所以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情,我们就会听到各种各样的议论声,我相信这些年您也没少听到一个罪名,有人倡议说咱们就设立一个见死不救罪,在《刑法》上是不是应当设定一个见死不救罪?

 

嘉宾:至少说古今中外现在都还没有过这样的现象。

 

主持人:国外也没有这样的?

 

嘉宾:没有。

 

主持人:没有,但是在法律上特别是在《刑法》当中能不能增加这样一种罪名?至少我们觉得它的这种调整社会行为的这种规范还没有达到。

 

嘉宾:法律的这样一种层面但是他对特定的人,比如说警察,包括消防警察还有医生是有这样的一种规定的,这就是说他们这种职业在法律上赋有一种特定的责任,对于除了特定的人以外,其他人我们是号召他这样去做,因为他在法律上没有一种特定的义务,所以我们是号召他这样去做,一个社会我们现在也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它需要很多种因素,法律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但它绝不是惟一的一个因素,除法律之外还有道德的因素还有其它层面的因素,所以说我们不能够把其它方面的因素全都归到法律这一个因素上,让它代替了其它应当说一个社会没有法律是不能的,但是说光有法律也是不行,把所有的宝都押在法律上也是有问题的。

 

主持人:对,因为大家有心里面的这个恨和不满,所以才有人说倡导一个见死不救罪,所以这是一种情绪化的反应,而不是法理上的反应。

 

嘉宾:对,我觉得社会各界的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也就是说希望我们这个社会所有的人都能够有一颗爱心,所有的人都能够承担起一定的责任来,不能够对他人的生命采取那么一种漠视的态度。

 

主持人:没错,而江苏兴化也是一位老人他摔倒了,这位老人的命运比刚才我们讲到的那位老人要好很多。

 

这是一段长度约有4分多钟的视频,是今年的7月10日在网络上一个播客中出现的,这是其中的三个片段。视频的下面还有一段第一人称的简介:中午十二点十分,我从阳山大桥正下坡骑行,一个骑小三轮的老人一下子摔在路上,我拿出相机拍照摄像,围观者都上前来,大家都说不能扶他起来会沾在手上的,老人躺在地上很久一动不动,后来交警处警车来了,120急救车也来了,老人被搭上担架送到医院急救。这个视频的帖子发出来之后很短时间内就被人点播了数万次。今年9月,记者来到江苏省兴化市找到了当初拍摄那段视频并且发到网上的何小全先生。何小全说,当时是7月10日中午12∶10左右,那天气温相当高35度左右,正好有事经过那里突然看见前面有一个老人下坡自己摔倒,没有人碰他,他因为速度太快可能刹车了自己就摔倒在这个地上。当时围观的人很多,大家都不敢上前帮一把,当时围观有几十人吧。有人说想上去帮忙扶老人一把,但是都被围观的人劝下来了。110十分钟左右到了现场,120在不到二十分钟左右到了,然后他们护士医生把这个老头弄上车了。何先生是在当地的一家网络公司工作,他到了办公室就把自己拍到的东西发到了网络上,心想这一定会引起大家的讨论,说好事到底能不能做?到底该怎么做?显然他的目的达到了,无论是在网络中还是在现实中讨论都是热烈的。

 

这个在事故现场摆摊的老大爷说,不敢上前去救人的原因是因为自己没有急救知识,怕帮了倒忙,但是更多的人不敢上前的原因却不是这样。还有的人对拍摄视频并且放在网上的何先生颇有微词,指责他只拍照不救人。而关于这一点,何先生认为自己是问心无愧的。何先生说大家都想帮,但就是因为不敢帮,比如说碰瓷,因为做好事受到诬陷,受到讹诈的事情搞怕了,在做(好事)的前提下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在事故现场,何先生用相机留存证据又及时报警求助,他其实是什么该做的事都做了。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及时地接到了他的电话,警察和救护车在最短的时间内才赶到了现场,倒地的老人才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并且很快就康复出院了。

主持人:这个事情,何先生在看到老人摔倒之后,他不是先报警他先拍照,您怎么评价他的这个做法?

嘉宾:何先生是采取了一些救助的措施,只不过是有个先后的问题,但是这二者的先后次序的时间是非常非常短的,也就是说他拍照并没有影响他救人,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我说它社会后果是好的。

 

主持人:但是有人指责何先生就是你不要说别人,你当时也没扶啊,这个指责又怎么理解呢?

 

嘉宾:这个指责要从两个方面来讲,第一就是应不应当去救,所有人都应该献爱心去救 救死扶伤。第二来讲就要考虑怎么救,要科学地救。

 

主持人:有的时候你上去就去扶有可能是帮了个倒忙,没有救活可能是加速死亡了。

 

嘉宾:有可能。

 

主持人:所以说救人要讲究科学,而在这种情况下现在就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另外一种方法就是报警和打120电话。

 

嘉宾:这也算是好方法,报警反映出来的法律意识强,出现什么问题我们马上及时向有关部门那报告,你报这个信息就是显得非常重要了,要尽早地让专业人员到达现场,那么他到了现场之后很快他能够到现场而且采取一些科学的有效的措施去做。

 

主持人:您这是从特别善良的角度来分析和理解这个事情,还有人不服,不是出于医学和科学的角度,是怕被讹,用更通俗的话就是怕被沾包沾上。

 

嘉宾:这是一个普遍心理,因为有这种讹人的人存在有这种被讹的事实存在,我想应当让我们所有的人做好事的人去增强一种法律意识,增强一种证据意识,之所以被讹能够被讹成,就因为那个事实你说不清楚,怎么说不清楚呢?就因为你缺乏相关的证据证实你在做好事,这是个很遗憾的事。

 

主持人:所以说做好事我们应当增强一种证据意识,我们要能够通过证据来把你做的好事说清楚,这样的话法律就肯定会保护你。接下来要讲到的第三个案件和第一个案件发生在相同的路面上,而且距离也很近,两三公里的距离,不过这一位受伤的老太太比起前面我们讲到的两位伤者来说要幸运很多。

 

2010年的9月4日中午,江苏省泰兴市师专附属小学的李老师开车去赴一个同事们的约会,路上他做了一件好事。

 

这起事故中,一辆转弯的货车把一辆行驶中的电动三轮车刮倒,骑三轮车的是一位老大爷,三轮车上坐的是一个老大妈,事故中老大妈摔倒在货车的车轮下面,李老师赶到的时候货车司机正在发愣。李老师决定立刻救人,但是在动手之前他做了一件事。李老师身上并没有带相机,他是用手机拍的照片,他一共拍了三张照片。李老师拍照片,货车司机就拨打了报警电话,然后李老师就招呼司机和老大爷一块儿 小心翼翼地平抬起倒地的老大妈,放在了李老师轿车的后座上。随后,李老师迅速把老人送到了医院。在医院的急救室里,安顿好了老人的事情李老师才走。受伤的大妈很快脱离了危险,事实上也正是因为那天李老师的热心帮忙,受伤的大妈才得到了最及时的救助。

 

当天晚上,喜欢写博客的李老师把这天中午的经历写了个贴子发在了网上,题目叫“今天我救了一个人”,第二天当地的一家报社记者看到了他的帖子与他取得了联系,并且要走了一张他拍的照片,后来当地的这家报纸就连图片带文字把这件事情发了出来,然后很多其它的媒体和网络都进行了转载。

 

这个问题就是无论是报纸还是网络,大家感兴趣的不是李老师做好事救人的这件事情,而是他救人之前拍照片的这个行为。报纸上的文章题目是这样起的“遇见车祸 救人前先拍照防被讹”,网络上的转载和评论也都集中在如何预防被讹的话题上,显然很多人想当然地就认为李老师拍照片就是为了防讹,这让他感到有点不舒服。事实上,李先生一开始并不是完全那么想的,因为如果是那么想的只要拍一张照片就够了,从不同的角度来拍先后拍了三张,这样看的话对判断交通事故是有利的。

李老师说他当时用手机拍照片的本意真的不是想替自己撇清什么,只是觉得移走了受伤的那位大妈现场就产生了变化,他拍的照片就会给交警处理事故提供真实的情况,后来他拍的照片也的确派上了用场。这是勘察事故时交警拍的照片,这是之前李老师拍的照片,李老师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拍的照片比后来交警的照片显然更接近事故发生时现场的状况,正是根据这些,交警认定这起事故肇事货车负全责,应负担这起事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货车司机没有异议。但是,李老师所做的这件好事却让他的朋友们感到担心。而对于做好事,李老师有自己的看法:仁者见仁吗,智者见智。

几天之后的9月9日,李老师又发了一个帖子叫做“今天我又做了一件好事”,这一次李老师办好事也拍了一张照片。一辆本地的无牌的摩托车撞上一辆外地的小轿车,摩托车上面有一个妇女摔下来。李老师说当天事故两方争执了起来剑拔弩张,李老师上前帮忙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主持人:李老师做的事情是又往前跨了一步,不光是采取了行动而且自己表现得从始至终积极主动,所以在我们讲到的这三个交通事故当中,李老师的表现应该是最符合公民精神的,对不对?

 

嘉宾:对,首先他也是采取了拍照的手段,保留这个证据。第二个他采取了报警的这种手段,法律意识很强,积极报警通知有关部门到现场。第三个,他采取了一种科学的手段,不是盲目地去处理它,所以说从他的行为当中可以看出来证据意识、法律意识、科学意识还有道义的意识都很强,因此结局也是最好的。

 

主持人:马老师,您说的这些都对,但是与此同时,好像我们现在给做好事的这个事情有了太多的包袱,有了太多的负累,我现在要做好事的时候我首先要想找证据,录音、录像、 旁证,如果大家都用这样的方法背着这样的包袱来做好事,这好事不是做得疲惫不堪。

 

嘉宾:因为法律它必须要用证据去说,必须用证据去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在法律人眼中就是不存在的。从另一个方面来讲的话,我觉得我们执法人的素质也是非常重要的,你把一个人往好处想还是往坏处想从而最终形成的判决,对他造成一种什么样的影响。

 

主持人:就是说你要想到你判出的每一个案例,并不一定就是这一个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它对整个社会具有一种引领的作用。

 

嘉宾:对。

 

主持人:今天当我们讲到这样话题的时候,其实我们的心情是很复杂的,我们都不希望无动于衷的事情再次在生活当中上演,法制社会要求证据,所以在帮助他人的时候保留证据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公民社会要求的是每一个公民要有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要求我们在别人有危难的时候我们不能袖手旁观,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不能抱以冷漠,在别人水深火热的时候,我们应该急切地去问一句:你需要什么,我能够帮你做些什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请为良知作证视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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