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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学生绑架撕票案被告全面翻供

发布时间:2010/9/17  浏览数: 840 次  浏览字体:[ ]
  
深圳小学生绑架撕票案被告全面翻供

南山小学生绑架案9月15日在中院开庭 被告邹春当庭翻供

  9月15日,饱受关注的南山小学生绑架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39岁的被告邹春出庭受审。面临检方指控,邹春全面翻供,称该案另有两个主谋,自己只是协助别人绑架,事前并未参与预谋作案。但检方和被害家属都用证据驳斥了邹春的辩护。

  案件引来很多人关注,小易生前所在的学校也派代表到庭旁听,另外一个被绑架撕票的小学生陈豪的家长也到庭旁听。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检方指控”PK“被告辩驳”

  9月15日庭审时,记者看到,邹春长得体格强壮,很是彪悍,他出庭时显得比较淡定,虽然普通话不太标准,但是辩驳时思路清晰。

  检方指控,邹春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鉴于邹春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面对指控,邹春当庭否认了起诉书中描述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是从犯,只是帮忙打勒索电话,该案另有主谋,是叫阿龙和广西仔的两人。

  被告翻供让旁听者一片哗然。其描述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所描述的完全不同,究竟哪个才是事件的真相?让我们把两种说法的重点进行一一对比。

家属:

请法庭注意两个证据

  在9月15日庭审的最后阶段,审判长请被害学生的父亲易先生就庭审发表意见。

  易先生说,他报案后协助警方的侦查工作,看到有一段录像和一张照片能证明问题。一段录像是邹春购买手机和卡的录像,“虽然我之前从来没有见过邹春这个人,可是我完全能肯定录像上的人就是他”。第二个证据是在10月20日14时30分左右在107国道拍到的一张照片,这张照片显示一辆车里面,前面是一个成年人,后面有一个穿着校服的小孩,“作为父亲,我一眼就能看出这是我的孩子”。易先生恳请法庭注意这两个证据,希望法庭给予邹春应有的惩罚。

  庭后,被害人家属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只有小孩的舅舅向记者说了一句:“他(邹春)是完全翻供 ,他太可耻了。”

●预谋

  检方指控,邹春案发前专门租房、买车,并且四处寻找作案目标。但邹春却说,自己没有预谋,租房买车另有用途。

  据检方指控,邹春为勒索钱财,从2009年9月为实施绑架活动创造条件。他先是购买了二手套牌车作为作案车辆,然后在宝安区租住了一间出租屋作为藏匿被绑架人员的地点。然后,还多次到宝安、南山、福田、罗湖等高档住宅小区踩点物色作案目标。因为他对福田、罗湖、宝安地形不熟,且宝安住宅区的监控探头较为严密不易下手,所以邹春就确定在南山区城市山谷高档住宅区物色作案目标。

  检方指控,2009年10月初,邹春看到被害人小易出入城市山谷,他认为城市山谷是深圳高档住宅区,绑架这个小区的住户可以索取更多钱财,经过他多次跟踪踩点发现,小易经常独自上下学,而且中午上学期间人员稀少,作案不易被发现,于是邹春决定选择在小易中午上学时对其实施绑架。

  邹春则辩驳说,自己出狱后先后靠经营火锅店和士多铺为生,期间认识了“阿龙”和“广西仔”两人。二手套牌车是他用5000元买来,然后8000元转让给了“阿龙”,当时不知“阿龙”作何用途。宝安的一处出租屋是邹春在案发前一个月租用,用来中午休息,被告辩称:“因为我孩子在家很吵,我有肝病需要休息,所以租了房子”。

  邹春辩称,“广西仔”跟他说过要做一件事,到时要他帮忙,但不只是什么事。

●绑架撕票

  检方指控,邹春绑架了小易,并最终撕票。邹春则辩称,自己没有绑架也没有撕票。

  根据检方指控,2009年10月20日上午,邹春驾车前往南山区外国语小学文华部门口等候被害人小易。当天13时许,邹春从反光镜内看见被害人小易从远处走来,遂打开车门下车佯装修车。待小易走近后,邹春就以帮助关闭车内灯光为由将小易骗至车厢后排座,邹春迅速从车后排右侧上车,将小易挤到左侧后锁住车门,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链绑住小易脖子将其锁在正驾驶座位头枕的铁杆上。邹春在车内从后排跨至驾驶位,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检方指控,邹春将小易带到宝安区出租屋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橡皮筋绑住小孩双手,然后将橡皮筋另一端钉在柜子上。随后,他问清小易的家庭情况及父母联系方式后,用手机给小易拍照录音,存在手机内存卡中。然后邹春下楼停车,当他返回出租屋时听见小易大声呼救,进门后看到小易已经挣脱橡皮筋并跑到客厅。小易看见邹春后上前捶打,邹春一把抱住小易,用手捂住他嘴巴防止他呼救。小易继续呼救并捶打邹春,邹春一怒之下用手掐住小易脖子,由于用力过猛导致小易窒息死亡。

  邹春则辩驳说,案发当天他在自己的士多附近接到“阿龙”两人电话,才知道他们绑架了小孩,要借他的出租屋用,于是邹春就和“阿龙”“广西仔”一起带小易去出租屋。在“阿龙”和“广西仔”的指使下,他们给小易拍照录音。随后,邹春离开半个小时,回到出租屋时发现,小易已经死亡。邹春说,“我回来发现小易死了很紧张,还给他做人工呼吸。”

●勒索

  检方指控,邹春抛尸后向小易家属勒索50万美元。邹春辩称,自己负责打了勒索电话,但怀疑这笔赎金钱被“阿龙”两人拿走。

  根据检方指控,小易死亡后,邹春买了一个黑色箱包将小易尸体放进里面。第二天晚上将尸体以及出租屋里的生活用品打包,并为沉尸装入数块瓷砖,然后将黑色包箱抛在沙井和松岗交界的桥边后离去。最后将作案用的小轿车抛弃在宝安一公交车总站的路边。

  检方指控称,邹春前后在华强北、福永和东莞买了6部手机,还买了9张手机卡。

  邹春数次使用不同的手机卡联系被害人小易父亲,要求支付50万美元。2009年11月12日,邹春在福永汽车站旁边一家旅馆被民警抓获。

  邹春则辩驳说,抛尸是3个人一起抛的。然后自己在“阿龙”的指示下,给小易父亲打勒索电话,之后就回雷州了。

  后来还联系好了小易家属到北海交赎金,但是赎金没拿到,就和“阿龙”两人失去联系,所以邹春怀疑赎金被“阿龙”两人拿走了。后来,邹春回到深圳想再向小易父亲勒索20万美元,结果被警方抓获。

  邹春还说,“阿龙”许诺事成后,给他三四十万元人民币或者五万美元。

检方驳斥:

证据显示邹春欲翻供脱罪

  面对邹春的辩驳,检方出示了一些证据来驳斥其说法。

  检方指出,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邹春此前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所作的三次口供中,有两次均承认是自己独自绑架、杀害小易,并抛尸,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内容一致。而在看守所里,邹春就翻供了,而在庭审上的辩驳,则与其后来在看守所内作的供述相同。检方出示的其中一份口供中,邹春曾经说过,其提到的另外两人的情况都是假的,是因为死了人,想逃避制裁而捏造出来的。

  证据显示,邹春在口供中称,2005年他刑满释放后感觉很空虚无聊,而和妻子共同经营的士多也仅够维持生计。在一次与雷州老乡聊天时得知,做玩具生意很赚钱,但做生意需要本钱,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邹春显然没有资本,遂起意绑架,以图一劳永逸。

  邹春在口供中称,他经过侦查,圈定了两个孩子作为绑架目标,一个胖的,一个瘦的,两人中午放学结伴回家,在经过城市山谷时,看见胖的孩子没有走进小区,而是走向了旁边一个废品收购站。邹春想,这个孩子家是收废品的,肯定没有钱,而当看到瘦的孩子——小易走进城市山谷时,邹春最终确定了他为绑架对象。

  对于检方在庭上出示的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自己独立实施绑架的供述,邹春称该供述不属实,因为他遭到了刑讯逼供。但在法庭上,现场播放了邹春在侦查机关做供述时的录像,录像中并没有显示有可疑之处。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纳 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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