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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不唱“独角戏”可避风险

发布时间:2010/8/27  浏览数: 668 次  浏览字体:[ ]
  

  《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共10章102条,详细说明了死刑案件的辩护思路、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辩护注意要点,为律师提供了死刑辩护的规范性示范模板。

  据悉,贵州省律师协会近日出台的这个规则,是我国西部首个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指导规范。

  “意见总结了以往律师执业中的经验教训,尤其强调在辩护中要自我保护。”全程参与了意见制定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陈瑞华是全国律师维权委员会成员,参加了数十件全国有影响的律师违法案件的调查。他发现,个别律师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甚至极个别资深的律师,在很多案件的辩护中仍然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失误。因而,在制定意见时,特别强调了律师许多容易忽略的细节。

坚决拒绝家属无理要求


  前不久,河南焦作一律师违反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侦查笔录给家属看了,家属进行了复印,并把所有的证人找到以推翻证言。该律师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被起诉到法院。

  “个别委托人的近亲属拿到案件材料以后直接找证人、被害人,让他们改变证言,这在以往的案件中并非个别现象。虽然是属于嫌疑人的近亲属违规,但是倒查的结果往往是律师泄露的。”陈瑞华说。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律师大都急于让当事人活命,往往应家属的不当要求做出超越法律规定的事情,不仅招致被告人家属的投诉,同时将自己致于危险的境地。

  陈瑞华说,解决律师和委托人家属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委托事项要书面约定,把律师不能做的写入合同,尤其是法律不容许律师做的一律不做。比如说法律有规定禁止把笔录给近亲属,律师就不能给。

给当事人画出路线图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是被告人主动翻供的,还是律师教唆的,有时难以说清。

  为此,意见第97条规定,会见时,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辩护律师应让其自行书写相关材料。被告人没有书写能力的,辩护律师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交被告人签字确认。同时规定,律师不得教唆、引诱、指使、帮助被告人翻供或者做被刑讯逼供的虚假陈述。

  “要给当事人画路线图,由当事人自己选择道路。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不要唱“独角戏”,可以避免风险。”陈瑞华说。

勿为虚假立功提供意见


  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死刑案件,辩护人和被告家属往往把立功作为救命稻草。在一项统计中,60%的刑事案件有立功证据。许多律师在死刑案件辩护当中,都在积极帮助被告人寻找立功的情节。

  陈瑞华指出,立功的问题是极为复杂的,往往真假难辨,就算出现黑箱操作律师千万不要参与,家属做是家属的问题,律师不能做。因而意见第99条规定,辩护律师不得为被告人获得虚假立功证据提供帮助。

慎对控方证人和被害人


  在刑事辩护中,接触控方证人是一个雷区。一旦证人改变证言,等待律师的往往是牢狱之灾。

  “意见吸收了几十个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和教训。我们特别强调对控方证人的调查核实,最好不要一个律师调查,两个律师调查最好。”陈瑞华特别强调,这是增强自我保护的经验。

  另外一个就是强调在征得被害人、证人的同意后进行录音录像。经验表明,对律师风险最大的是笔录,笔录就是你问他答,尽量让他本人写的,不掺杂律师的意思。

  辩护律师应将公诉方证人、被害人身份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并要求出庭作证。

  “之所以这样细致地规定律师对证人、被害人取证的要求,就是要在律师最容易出风险的地方提醒律师慎之又慎,最大限度避免风险。”陈瑞华说。 
  来源:法制网  阎志江 陈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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