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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开美容院 律师:业主不得擅自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

发布时间:2010/8/20  浏览数: 378 次  浏览字体:[ ]
  

  家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茜城五月天小区的一位业主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两个月前,单元一楼的一位业主,在自家住宅内开办美容院对外营业,频繁来往的客人,影响到同一单元内住户的日常生活,希望予以制止。

  昨日(8月18日),记者来到茜城五月天小区,在6号楼3单元一楼入口处看到,墙壁上挂有一块“凯莲娜美容养生会所”的牌子。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的亨业物业有限公司茜城五月天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徐女士介绍,该美容院于6月挂牌,业主是购买他人二手房的住户,至今没有来物业处登记过户手续。

  徐女士说:“茜城五月天小区住房登记为商品住宅用房,凯莲娜美容养生会所业主擅自改变住宅用房性质,从事商业经营业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曾经多次进行劝阻和说服工作,并且依照规定拆除其私设的灯箱广告和宣传横幅。但业主强调自己是下岗职工,一直在自购住宅内从事经营业务,引起业主不满。”

  在物业服务公司人员联系下,记者敲开凯莲娜美容养生会所的大门。一位王姓女士接受采访,她说,自己是郑州电缆厂的下岗职工,6月才购买此处住房开办美容会所自谋职业。

  王女士承认,美容会所正在办理营业执照,至今没有“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仅有的两名从业人员也没有取得“健康证”。

  我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金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健解释:这里的“利害关系业主”,就是指相邻业主,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必将对相邻业主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只有在不违反法律、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将自有住房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高律师说,就茜城五月天小区住户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问题,利害相关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也有权提起法律诉讼;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予以劝阻和制止,并有权接受利害相关业主的授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代为提起法律诉讼。

  记者发稿之前,亨业物业有限公司茜城五月天物业服务公司再次派工作人员前往凯莲娜美容养生会所做说服和劝解工作。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发展情况。    来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栾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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