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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高温天气 劳动者需要法律“人文关怀”

发布时间:2010/7/7  浏览数: 530 次  浏览字体:[ ]
  

  “我国除了50年前出台的一部规章《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外,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劳动者在高温情况下给予法律层面立法保护和人文关怀的法律、法规。”针对连日来全国大范围高温酷暑天气,中国劳动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劳动法律网总裁梁智今天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记者发现,《暂行办法》虽然只有四章二十八条,但是却有四千多字,主要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建设工地领域的劳动者,而防暑降温的措施也局限在技术和保健两个方面,并未涉及“高温津贴”等福利补助。

  “空调安装工、清洗建筑物的农民工、送奶工、快递员……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这些烈日下奔波从事社会服务的职工,是半个世纪前所没有的。”梁智认为,从现在的人们对社会的认知程度和对社会管理科学理念的要求上看,《暂行办法》显然不够科学、不够“以人为本”。

  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记者采访了解到,《通知》因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并指出相关具体标准仍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致使目前大多省市的用人单位没有落实好《通知》精神。

  对此,梁智指出,虽然《劳动法》未提及高温津贴、防暑降温等关键词,但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显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提供适合劳动的环境或者在高温情况下不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是不符合《劳动法》立法精神的。”

  “在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要让企业自觉承担的哦之企业成本上升的防暑降温职能,是不切实际的。”梁智呼吁,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个问题,必须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有明确法律责任的立法,其立法内容应包括高温时段休息、降温费的发放、提供降温措施等多个方面。

  梁智进一步解释说,国家立法既有利于全国统一对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部署,也可以杜绝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的“扯皮”现象。如:立法涉及高温待遇、休息休假、工伤保险,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则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劳动卫生的问题,由卫生部门负责。

  随着气温的攀升,中暑是否算工伤也成为不少劳动者普遍关心的话题。记者了解到,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而在2004年4月,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应视为工伤。    来源:正义网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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