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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被车撞死主人索赔9.5万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0/7/5  浏览数: 534 次  浏览字体:[ ]
  

  昨天下午,江干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理赔官司。一条吉娃娃狗被车撞死了,狗主人将肇事车主告上法院,索赔包括4万元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费用总计9.5万元。一同列为被告的,还有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但因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官司陷入僵局。

爱犬被撞死,主人伤心欲绝


  “它死的时候眼睛都没有闭上。”昨日法庭上,说起爱犬“玲玲”,陈女士声音哽咽,一个劲地自责没照顾好“玲玲”。

  今年49岁的陈女士,再婚后没有孩子。10年前,丈夫送她一条米色吉娃娃犬,陈女士珍爱有加。

  由于丈夫忙于生意,大多数时间只有“玲玲”和陈女士作伴,“玲玲”成了她的寄托。

  去年10月30日一早,陈女士开车送丈夫上班,“玲玲”也跟着上了车。回到景芳五区家门口时,陈女士拉开车门,“玲玲”跑下车,就在这时,一辆车将“玲玲”压在车轮底下。

  陪同陈女士到法庭的胡女士说,直到现在,陈女士还没走出失去“玲玲”的痛苦,每个月都要去祭拜,并经常唠叨:“‘玲玲’就是我的孩子,孩子没了是妈妈没照顾好。”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索赔陷入僵局


  事故发生后,江干交警部门出具了简易事故认定书,但除了事发经过,认定书中没有认定双方该负何种责任。肇事车主提出赔陈女士一条同样的吉娃娃犬,但陈女士觉得这无法替代死去的“玲玲”。

  随后她向江干区法院递交了诉状,并提出4项索赔申请:5000元的买犬费(包括办犬证费)、10年下来的饲料费3万元、人工费2万元(包括给犬美容费)以及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但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没有明确责任,让陈女士索赔陷入尴尬。

适用什么法律,考验法官智慧


  法庭上,陈女士的索赔请求遭到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拒绝。

  肇事车主指出,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有关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且由成年人牵领,事发时间并不在允许遛狗的时间内。陈女士违规遛狗引发事故,后果应由她承担。

  肇事车主还提出,即使法院判他们赔,也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不够再由他们补足。

  “狗被车撞死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一方认为,只有出现人员死伤或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才有理赔义务。

  由于几方互不相让,这起案件该适用什么法律,该怎么判决,还要看法官的智慧了。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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