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保险公司拒赔的9大原因

发布时间:2010/6/19  浏览数: 1999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律师网

     1、 未按期交纳保费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自己的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3、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4、 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二年内自杀等。

  5、 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6、 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保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7、 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8、弄虚作假

  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以拒赔。

  9、 过了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保险公司都将作拒赔处理。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