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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6大维权典型案例出炉

发布时间:2010/3/16  浏览数: 459 次  浏览字体:[ ]
  

  近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共同推选出了2009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前夕,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栏目,邀请消费维权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对这六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公开点评。

  向“中午12点退房”说不

  中午12点结账退房,这是宾馆饭店业沿袭多年的一条行规,虽然这样的做法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不便,但多数宾馆都会以国际惯例为借口,不愿作出改变。2009年,这个沿袭多年的行业惯例终于有了松动的迹象。

  2009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在旅客住宿时间的结算方法上,删去了原办法中“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明确说明住宿时间应当按照宾馆和旅客双方约定的方法结算。

  这是国内首家以地方性行政法规的方式,打破了“中午12点结账退房”的行业惯例。同时,这也直接促使了在当年的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了新版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正式取消了12点退房的所谓“行规”。

  收取餐具消毒费是违法的

  2008年3月,厦门市民林先生和几个朋友到一家饭店吃饭。在结账的时候,林先生发现他们消费的68元中,有7块钱是消毒餐具和消毒纸巾的费用,在与饭店经理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林先生将饭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多收取的纸巾、餐具费用人民币7元,额外损失人民币100元。

  对于林先生的诉讼请求,饭店方面表示,饭店在顾客用餐之前就已经告知了对方,这些包装好的消毒餐具是要收取费用的;同时也告知了林先生,餐厅提供免费的未经包装的消毒餐具。林先生属自愿选择收费餐具。

  2009年10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林先生人民币7元,本案受理费用50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

  探索电视购物付款模式

  卖黄金、卖手机、卖电器,如今的电视购物花样繁多,而且几乎每个商家都在打着“超级优惠、超级优质”的响亮口号。按理说,在家里看看电视、打个电话就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这原本是一件便民的好事,可这订购的东西一到,往往买家就只剩下后悔加气愤的份儿。

  针对电视购物行业的乱象,北京市消协率先行动起来,2009年,他们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规范、推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的六项建议:1,明确电视购物行业的主管部门;2,尽快制定电视购物行业管理办法;3,设立专业电视购物频道;4,设立质量信誉保证金,实行先行赔付制;5,推广开包验货制;6,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及行业自律。

  买变质粽子获10倍赔偿

  去年5月29日,南京市民贾先生在城北时代超市花了11.2元买来的粽子出现异味,双方沟通过两次,但均未达成协议。6月1日,在鼓楼区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超市向消费者支付了10倍赔偿,也就是112元的赔偿金,并承诺报销来回路费和医院检查费。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首日,该市第一位享受新规中“十倍赔付”条款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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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维权另两个案例

  1、北京某百货公司“金大福”品牌柜台将该公司玉石产品的“中国名牌”标志用于钻戒、耳钉等产品的宣传中,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双倍赔偿顾客。

  2、银川市人民政府积极贯彻《食品安全法》,采取多项措施打造食品安全先进城市。   来源:扬子晚报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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