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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如何立法?四代表分析三焦点

发布时间:2010/3/9  浏览数: 502 次  浏览字体:[ ]
  

财产申报如何立法?四代表分析三焦点


对立法时机、申报主体、财产公示范围提出相关看法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官员财产申报这样描述:“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光有官员报告收入的内部监督还远远不够,最好立法规范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让公务员接受公众的外部监督。”3月6日,记者专访了今年将第五次提出“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建议的韩德云代表,以及首次提交同题建议的秦希燕代表,并走访了曾庆红、朝克等代表,他们对立法时机,申报对象、范围,公示范围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立法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代表看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根除官员腐败的较好平台。从2006年的全国两会开始,韩德云每年都提交“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建议。

  “我认为,尽快启动立法的时机已完全成熟。”韩德云告诉记者,从国家这两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来看,推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对保证未来若干年振兴经济政策正确实施无疑正是时候;启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可与公务员法有效衔接,将该制度确立为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权力腐败的基本制度;从国家当前反腐肃贪工作的主要特点来看,启动立法具有现实紧迫性,近几年公务员队伍被曝光的贪腐案例,已呈现出贪污受贿金额越来越大,主体犯罪年龄越来越轻,分布越来越广的趋势。“越早推出制度,越能避免国家的各种损失。”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代表持有相似观点,他认为,从近10年的实践看,当前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存在诸多不足:收入申报制度以文件形式确立,缺乏权威性与强制性、覆盖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窄,仅规定党政机关等单位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申报义务;申报财产范围小,只界定为“收入申报”而非“财产申报”;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虽然直接、方便,但这些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难真正承担起申报财产的稽核工作,往往仅仅是起到被动接受申报表格的作用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所长助理朝克代表来自内蒙古团,他认为“立法时机还不成熟”。“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官员的非法财产应该由有权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来查询。官员作为社会的一员,在面对普通公众时,也应该享有对其合法财产的隐私权,如果是他通过正当劳动获得的财产,便没有必要申报。”朝克赞同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的“报告个人收入”的纪律约束,但是觉得还没必要立法。

  “我拥护立法,但是觉得立法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江西省九江市市长曾庆红代表告诉记者。

申报主体:应否为全体公务员?


  “眼下的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过窄。”秦希燕表示,根据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现在的申报主体仅限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这既不符合‘法律平等’的原则,也与现实要求严重脱节”。他建议在申报主体上,按照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的主体确定,扩大申报主体的范围。

  曾庆红认为:“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申报财产,应该把这一制度作为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固定下来。”

  韩德云认为,应该将申报对象限定在担任领导职务(如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及担任主任科员以上级别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他们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5年内也适用申报规则。此外,申报对象在进行财产申报时,还应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范围对其近亲属的财产状况进行如实申报。

  “收入和公权力运作之间是否有关系?有关系才需要进行财产申报,如果和权力没有关系,就不需要申报并向社会公开。”曾庆红持有不同观点,她认为,对于公务员的近亲属的财产申报是不必要的,如果公务员的近亲属不是公务员,其财产是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得来的,就不应该属于公开范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财产公示范围:面向全社会?


  近日,有反腐专家认为,财产申报后的公示环节中,仅应该向“同级公示”,因为“这样容易发现问题”。关于财产申报之后的公示范围,代表们也给出了不同意见、建议。

  “这不能形成大众的监督,全社会都应该能看官员的财产状况。我们讲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要向社会公开的,是要官员接受社会的监督,而不是接受内部的相同级别的人的监督。如果是官员内部监督的话,现在已经有下级向上级报告的规定,由上级在他的同级中公开,而这容易造成官官相护的弊病。”韩德云说。

  秦希燕认为,应该立法明确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公开程度,“可以选择以官方报纸、网站为媒介,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进行公示,也可以由受理部门建立专门的查询制度,接受公众的查询”。

  曾庆红部分同意秦希燕的观点,她认为:“不一定要面对全社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允许公众查询。”她表示,可以建立一个有关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专门网络,所有公务员均可查看,公民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申请查看有关内容。“先内部、后外部公开,先纪律、后法规,应该把握一个适度的原则,逐渐公开。立法应该是最终的结果,但是什么时候走到那一步,还要看具体条件。”

  韩德云告诉记者,这几年他感到从公民到中央有关部门,对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给予了高度关注,转折点之一是,2009年全国两会前,温总理在接受网友访谈时,明确表示我国是需要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韩德云表示,他对财产申报法重新列入立法计划充满期待。 来源:检察日报   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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