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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 多头监管等重大问题未解决

发布时间:2010/2/15  浏览数: 527 次  浏览字体:[ ]
  

  “现在征求意见的这个实施条例有许多进步,将原来分散的、好的做法汇总起来了,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这类大问题都规范清楚了。但是,实施条例同样存在缺陷。”国内最早研究政府采购的权威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政府采购法要规范的范围是包括实施条例在内整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关键问题,政府采购法在这方面的条文需要细化、明确,但是现在的实施条例并未做到这点,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范围依旧是不很清楚的。”

与招投标法衔接阙如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条对于何为货物、服务作了说明,同时对工程进行了界定:“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徐焕东解释说,法律的这条规定,在货物和服务方面一般不会引起歧义。值得说明的是工程。法条清楚地载明: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是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

  “这就意味着,现在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高楼地铁等市政工程、铁路,都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已成为腐败重灾区的高速公路等公交设施建设,国家重大项目,其中也有相当部分的资金来源于财政,也要受政府采购法规范。可是这些工程现在分别是由公路法、建筑法、铁路法、招标投标法等单项法律规范的。在这些大问题上,实施条例没有什么大作为。”徐焕东说。

  实施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但是,对于到底什么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什么工程不适用,也一样不明确。”徐焕东分析。

监管机构“打架”仍难协调


  “其实,最重要的是,这些工程现在分别是由住建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发改委等众多部门管理的。”

  徐焕东说,政府采购法是后法,后法优于前法。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实施条例草案对使用财政资金修建工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没有明确说明。”

  “按照这样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修建工程,是由财政部门监管还是由现有的各相关部门监管?目前的做法是各管各的。但这样做就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了。因此,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如何与现有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就成为重要的问题。”徐焕东对记者分析说。

采购目录法律依据不明


  在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范围中,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另一个是限额标准。

  “目录上有的项目就属于政府采购对象,受政府采购法规范;没有的项目则不属于政府采购,自然也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徐焕东说:“现在采购目录是由财政部汇同有关部门发布的。什么项目该纳入目录什么项目该取消,并不固定。有关部门调整目录项目需要有法律依据,但是这个法律依据,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说明。”

  他说,如果对于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缺乏法律依据,随意性太大,就可能随意控制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所使用财政资金的规模。

  对于限额标准,实施条例也没有作出说明。

  基于此,徐焕东认为,实施条例在遵循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应该增加必要条款,明确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范围,协调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具体工程项目上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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