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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造假:浮现行业尴尬

发布时间:2009/12/22  浏览数: 563 次  浏览字体:[ ]
    新闻纵深

  这是一则极具讽刺的现代寓言:在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中,本应追求公平、正义的律师为了让男方达到独占房产的目的,竟炮制出了7个子虚乌有的借款购房限期还款纠纷案。

  究竟是什么诱使律师疯狂造假,让这个身披正义战袍的行业如此尴尬?

  律师造假丑闻

  2009年初,兰州夫妇李某、樊某在分居办理离婚期间,突然接到了7张法院传票。杨某等7人分别向法院诉称,李某夫妇在2006年10月购买住房时,分别向雷某等7位亲友借款共22.5万元,借款时李某曾立字据3个月还款,但催要无果。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丈夫李某不慌不忙,而妻子樊某却一头雾水。

  2009年4月21日,第一起案件在兰州开庭。庭审前,当审判人员询问被告李某是否有证人时,原告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生凯突然代为回答:“我们的证人在庭外等候!”但随后马上改口说:“原告没有证人,被告李某的证人在外面!”同时脸上表现出尴尬的神情。

  庭审中,被告李某与原告代理人李生凯的异常表情和举动引起了主审法官的注意。休庭时,合议庭成员查看证据后发现,7起案件中原告提供的由李某出具的借款借条,无论是纸张大小、格式、颜色、墨迹的颜色、借条的表述以及借条的形式都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2009年6月,办案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查,一起律师造假事件浮出水面。经查,李某在向李生凯咨询与樊某离婚一事时,李生凯告诉李某,可以通过寻找假原告,加大借款数额的办法进行诉讼,可以获取更多的财产。于是,二人假冒李某亲友的名义,联手炮制了7起虚假的借款购房限期还款纠纷案件。

  2009年8月13日,法院裁定驳回7起假案的原告的起诉,对假冒原告之名恶意诉讼的李某予以民事制裁,同时对李生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妨害民事诉讼、干扰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处1万元罚金,并建议甘肃省司法厅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被猥亵的正义

  一个律师炮制7宗假案,丑闻曝光,业界哗然,其主角李生凯更是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此前,在5月31日,甘肃省司法厅开出了今年的首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合伙人李伟的律师执业证书。据称,李伟是自我国律师制度恢复30年来,甘肃省第一个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

 处罚决定载明,2007年10月,李伟在担任甘肃双星纸品厂代理人,参与该厂土地被强制执行一案中,私刻该厂公章,将该厂所属的10亩土地非法转让他人。2008年1月11日,李伟被榆中县警方刑拘,同年1月22日被逮捕,此后,李伟因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李伟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今年3月11日,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甘世勇因帮助伪造证据被甘肃省律师协会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载明,2006年,甘世勇在办理兰州某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权证事宜中,为了达到该公司负责人的意愿,帮助伪造证据,获取酬金40万元(后被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在猥亵正义!”李生凯事件被披露后,一位兰州网友在网络的评论十分尖锐。律师,这个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宗旨的受人尊敬的行业,正在以另一种尴尬的姿态接受公众异样的目光。

  是什么诱使律师疯狂造假?又是什么让这个身披正义战袍的行业如此尴尬?为了探究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大量业内人士。

  律师的尴尬

  “律师造假,并非李生凯一人,也并非兰州独有。放眼全国,律师造假、行贿的事件也屡见不鲜。”8月17日,律师老W(化名)坐在记者的对面,用手中的笔敲着桌面这样说。作为一名有着近10年工作经验的老律师,老W自称对这样的现象已经“见怪不怪”了。

  “律师造假无非出于两个目的,一是谋利,二是和当事人关系亲密。”老W分析说,就同类事件而言,前者的诱因更大一些,“这主要跟律师的生存状况有关”。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在兰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的存在状态有两种,一是挂靠制管理,二是提成制管理。前者每年一次性向律师事务所缴纳6000?8000元的管理费,而后者是根据律师的业务收入按月进行提成30%?40%。

  “尴尬的是,律师常为弱势群体的权益整日四处奔波,而我们自己本身也是弱势群体,基本的权益一直得不到保障。”提及兰州律师的生存现状,律师老H(化名)苦笑着说,律师没有最低工资保障,三金等问题就更不要提,而且所有的支出都要自己承担,有案子才能有收入。刚入行的前三年,他“几乎就没接过几个案子”,依靠父母的退休金和妻子的工资生活。

  2009年初,国家有关部门终于将律师事务所明确列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意味着律师的基本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但包括老H在内的很多律师很快就失望了,因为律师事务所尽管答应为律师办理三金等基本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办理基本保障的费用却全部要律师个人承担,“羊毛出在羊身上”。

  “在很多人看来,律师的工作体面风光,收入高,但很少有人想到,这个群体里还有很多人‘挣扎在温饱线上’,高收入者依然是极少部分人,没有底薪,没有案源,有些年轻律师一连几个月接不到一个案子,年收入不到2万元的人大有人在,有些人甚至更低。”老H说,律师这个行业,干的时间越长越吃香,牌子越亮越吃香。大部分高标的案源集中到了极少数的大牌、大腕律师的手中,形成了典型的“二八现象”。他解释说,所谓“二八现象”,就是约20%的大牌律师掌握了整个兰州约80%的案件资源,而80%的一般律师只能“共享”剩余的标的较小的20%的案源,同时,这些少得可怜的资源还要受到一些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公民代理人以及无执业资质的黑律师的分食,“竞争相当激烈”。

  对于老H“二八现象”的说法,兰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杨永明称没有进行过具体的估算,但现象确实存在,“很多律师的收入确实很低”。但他认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使国内律师业务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沿海发达地区,诸如公司治理、投资融资、公司上市、知识产权、保险、海事等新型案件层出不穷。而在我省,法律事务主要囿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2008年,我省律师行业的收入只有5000多万元,兰州市约3000万元,“还比不上发达城市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年收入”。

  采访中,记者见到了去年刚从甘肃政法学院毕业的律师小Z。“去年10月到现在只接到了3件案子,一件离婚的,两件劳动纠纷,但只办结了2件。”小Z说,做律师近一年来,他的收入不到3000元,而支出却超过1万多元。小Z郁闷地说:“手头一直很紧,吃饭都是问题,找女朋友、买房子的事想都不敢想。”

  在记者采访的多名律师当中,老W和老H都跟李生凯在执业过程中有过照面。对于李生凯造假行为,二人都认为很不可思议,在他们的眼里,李并不张扬。杨永明甚至认为,李的性格“有些内向”。但3人均称,在兰州律师界,李的业务量不算太多,“日子肯定不会太宽裕”。

  “生存的尴尬和压力当然不能成为为部分律师造假、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开脱的理由,但确确实实是最主要的诱因。”老W说,由于这些因素,部分律师为了揽案源,违规向当事人做出“三包”(包无罪、包放人、包胜诉)的承诺,甚至违法伪造证据、贿赂办案人员。

  “表面风光,内心彷徨。”8月19日,兰州市庆阳路一处写字楼内,律师老L(化名)坐在自己的办公桌前,用8个字形容律师的尴尬处境。他的周围,摆放着10多张办公桌,有的桌子显然许久没有人打扫,上面的灰尘很显眼。

  “律师行业混乱跟事务所的管理有着很大的关系。”老L说,现今,除了少部分上规模的事务所外,很多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呈“放羊式”,只要交清管理挂靠费或是按时办结提成,律师的业务开展完全靠自己。

  “我和事务所的关系现在简单得只剩下‘钱’了!”老L诙谐地说,他给事务所交的是“纸张钱”,交费完全是为了从事务所领取办理案件所需的委托合同及各类函件。制度上所说的业务学习、交流、培训等,都没有开展。“很多人根本就不来所里。”老L指着那些落满灰尘的桌子说,他从业6年换了3个事务所,到现在的这个所一年多了,只认识四五个同事。

  行业中的“潜规则”

  律师的另一个尴尬来自他们的执业环境。

 “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如三座大山一样长期困扰着律师界。2007年6月,《律师法》修改之后,兰州律师界对新法寄予厚望,希望结束“三座大山的压迫”,但一年后的今天,他们并不轻松。   “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老L说,“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的问题仍普遍存在。一次,老L前往某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他带齐了“三证”。但看守所却告诉他,没有侦查机关的批准不能会见。他找到侦查机关,又被告知,《律师法》实施后凭“三证”即可会见,无须侦查机关批准。老W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公检法司的个别部门的个别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潜规则”所致。

  老W说,这个“潜规则”主要就是部分权利人员通过律师寻租权利,而部分律师则通过权利人员获得更多的案源和收入,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潜规则’之下,个别律师为了开展业务,也为了生存,被迫性地进入怪圈。”老H说,他以前不相信不送礼、不“勾兑”(贿赂)就打不赢官司,如今,他不提倡但也不再反对当事人找门路。

  “无论是李生凯事件,还是一些部门存在的‘潜规则’,这些现象在兰州并不普遍。纵观来看,从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为地方法制文明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生存艰辛和执业尴尬的夹缝中,在正义和‘潜规则’的抉择中,大部分的律师依然坚持着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义务与操守,坚守公平与正义。”兰州某高校法学院长期代理法律诉讼的一位教授这样说。

  呼唤行业道德

  “但低收入和潜规则绝不是律师造假的唯一原因,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养。有些律师收入不低但依然在造假,而有些律师虽然清贫却在坚守。而且如果贫困成为律师造假的理由,那么所有的制假贩假者都将会找到造假的理由。”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律师造假事件最让人感到悲哀的是,一个懂法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对一个并不熟悉法律的普通民众施以欺诈,这是不道德不善良的,清贫或者其他的原因不能作为律师昧着良心违纪违法的理由。这类人必须接受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审判。”老W说。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的造假、‘勾兑’权利人员等个别律师的违纪违法行为正在向整个律师行业渗透扩展,向着‘普遍化’的程度发展,个别‘大牌’律师出示很好的佐证。必须引起律师行业乃至整个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和反省:谁在猥亵正义?”老H说。

  “所以,律师造假、做伪证、行贿等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行业内部的高度重视和警示,相关部门也应该严厉查处、打击这些行为,以净化律师的执业环境。”采访中,一家法律事务所的负责人这样对记者说。 来源:兰州晨报     齐兴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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