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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解释: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09/12/22  浏览数: 1186 次  浏览字体:[ ]
      “等有钱了以后再还,银行最多也就收我点利息。”市民张先生手中有多张信用卡,对于还款时间却总是毫不在乎一拖再拖。业内人士提醒这类持卡人,赶紧还钱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今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信用卡恶意透支就是其中一条。

新规解释信用卡犯罪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解释》的第一条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这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认定的问题。《解释》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对冒用信用卡进行了认定,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明确恶意透支概念

  多久不还款算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该如何处罚?《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某银行信用卡部刘经理介绍说,几年前信用卡的跑马圈地,圈进了很多优质持卡人的同时也将窥视信用卡“真空地带”的不良动机者圈进来。近年来各家银行对于恶意透支的持卡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追讨方式。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陆续出现信用卡不良贷款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现在“两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概念,并追究刑事责任,对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犯罪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填补信用卡套现法律空白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中国银联相关人士介绍,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同时也将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给予重拳打击。

  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

  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因此,《解释》的出台受到了银行卡产业相关各方的广泛关注。

  中国银联相关人士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 来源: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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