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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09/11/3  浏览数: 1062 次  浏览字体:[ ]
  

  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对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的举证责任。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提供经过合理查询的证据;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保有政府信息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原告以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起诉的,被告应当对是否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是否书面征得其同意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举证。被告拒绝更正其提供的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原告要求更正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是否有权更正举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能够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确认结论,请求在诉讼中不提交该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时的举证责任。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是否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原告履行证明义务。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原告应当对被告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相关事实提供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给其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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