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搭乘摩托未戴头盔 事故无责也要分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9/10/2  浏览数: 847 次  浏览字体:[ ]
  

  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吗?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丁某虽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但由于搭乘摩托未戴头盔等自身过错,事故责任方被核减了10%的赔偿金。

  2008年5月11日晚,丁某未戴安全头盔与另一人一起乘坐由蒋某驾驶的摩托车,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结果摩托车上3人均丧命。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丁某不承担责任。事后,丁某的父母向滨湖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蒋某与货车驾驶员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全部损失38.94万元。而货车驾驶员在庭上提出,丁某在事故中也有重大过错,应负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未按法律规定乘坐摩托车时佩戴头盔,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核减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

  长期以来,在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中负责任的一方,要赔偿无责任一方的全部损失。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思维定式,即交通事故责任就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而从法律上说,二者仍有一定区别。

  主审法官介绍说,就本案而言,蒋某与货车驾驶员分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但不等于他们一定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丁某作为乘坐人在案发时未戴安全头盔,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违反了交通法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丁某承担一定的损失。(记者顾烨)

  

  

来源: 新华网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