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妻子”向他人借款 “丈夫”无义务偿还

发布时间:2009/9/30  浏览数: 825 次  浏览字体:[ ]
  

  9月2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温某、陈某借款3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驳回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被告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两原告借款3万元并具借条一张,约定同年12月底还清,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刘某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两原告遂将被告刘某及其“丈夫”张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归还3万元借款本息。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刘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06年10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向原告借款3万元是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被告张某并未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温某、陈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刘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原告温某、陈某借款并支付利息;因被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早已离婚,不是该笔借款的债务人,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赖见兴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