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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执行

发布时间:2009/8/13  浏览数: 1301 次  浏览字体:[ ]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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