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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期限

发布时间:2009/8/13  浏览数: 1488 次  浏览字体:[ ]
  

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到终审判决,他可以被羁押多长时间?这个问题很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计出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也就是说,这个期限是最长的,司法机关只能在这个期限内结案,不得超期。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继续羁押就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审判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196条)

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这是最长办案时限和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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