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刑事被害人小君和被告人祁某的手握在了一起……在打篮球时,祁某因争执将小君脸部打成轻伤。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祁某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以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7月28日人民网) 法院的依据,正是北京市一中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且听众多百姓对此事的议论:有人说,看来以后学法律法规主要是要搞清楚哪条哪款是在啥价位,然后把法院搞成超市,按条款交钱。当然现在也是这样运作的,只是没全国统一执行的公开标准;有人说,直接挂牌出售,富人没事干的时候可以买人挨打,穷人也可用这种方式挣钱,不知该法院作具体定价没有;有人说,有钱有权就可以随便杀人了;有人担心,法院都这样说了,这个社会该会成什么样……凡此种种的议论怨气众说纷纭,沸沸扬扬。暂且不论百姓的话对和错,可能有的偏激,有的也有一定道理。 我们常常说,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大于天,法律是高压线,碰不得,无不说明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力量,法律的尊高。但是时下的刑事案件“私了”做法,却使法律顷刻间黯然失色,一落千丈。群众的担心不无道理,长此以往,公民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将得不到可靠保障。 刑事“私了”的办法,看似十分人性化,却把法律视同儿戏,打人了,侵权了,说声“对不起”就能烟消云散。口头招呼打不掉的,可以用金钱摆平。看来“刑事私了”不一定非到法院不可,可以由“和事佬”来解决,也可以由民调治保部门来调解。看来今后此类案件几乎与法院无关了,法院倒是省事了,可以经常打烊休息了。 如此说来,今后的侵权案件处理很简单,可以视同商品交易,打你一拳,踢你一脚,多少钱,可以明码标价,凡事可以商量着办,个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践踏,对法律的贬低,对被侵害者的不公。有钱怎么样,有钱也买不到健康,有钱也买不到人格,有钱也不能使得残疾的身躯突然好起来。 好在什么指导意见规定了刑事案件“私了”的范围,不然会天下大乱。一中院副院长陈锐解释,根据指导意见,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指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以及自诉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即便是规定了这样一个特殊范围,但难以避免有人利用这个范围而打擦边球,泄私愤,打击报复,而游离于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 法院考虑也蛮细致的,为防止滥用刑事和解制度,该院通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定期对刑事和解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等形式,查处刑事和解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现象,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虽然有过硬的制度,严明的纪律,严厉的措施。还是不能防止司法人员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刑事案件“私了”,虽然体现了法制的文明,展现了人性道德,但不得不防,由此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引发更多的事端和矛盾。说归说,分析归分析,孰是孰非,让让实践来证明吧。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苏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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