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2009年5月1日,将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既有消防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防震减灾法和旅行社条例等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法律法规,也有严惩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以及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解释等。
修订后的消防法 5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做出明确规定。该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该法同时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该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该法还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五月一日施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处分规定》共15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推动科学发展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案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还规定,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3月17日,财政部第54号令公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办法》的出台有何意义?
答:《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促使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更好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2008年10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将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范畴。为全面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家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办法》。
二是完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链条、建立健全预防金融腐败长效机制的需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三者的有机结合可以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形成闭合的链条。2006年以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和资产评估办法。资产转让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管理链条中的几个重要环节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办法》的出台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了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这不仅有利于财政部门规范企业的行为,也有利于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办法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预防金融腐败。
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通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等基本制度。通过采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确了认定的条件、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并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指导和监督,如建立了驰名商标生效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等。
“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主要从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适用的范围、认定的因素、举证责任、保护要求等5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这位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进一步明确标准,严格适用条件和范围,统一司法尺度,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IPO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31日凌晨,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有望于5月1日起正式开启。
《办法》规定,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办法特别提出,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新旅行社条例5月1日施行 强制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
目前,一些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通过压缩游览时间,改变行程,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新增有偿服务来赚取非法利益。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旅行社不按合同办怎么处理?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