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30416实施日期:20030416文 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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