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案情概要】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系锦都豪庭小区住户,按照房屋的原始结构,两家的进户门呈直角状,且内向开启,孙某在装修时未经得物业及张某同意,拆除原本一直向内开启的门,重新安装一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门,该门开启后,影响张某的正常通行,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双方调解不成,原告张某将被告孙某及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我院。本案在审理中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同意更改门向,原告张某亦自愿放弃赔偿损失。
【法官寄语】
相邻权从本质上来讲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权属的权利的延伸,同时也是对该权属的权利限制。本案的被告作为业主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居住方便,安装外侧门无可厚非,但是进户门的安装与开启,应当尊重相邻方的通行和安全等基本要求。然而在日常生活中,相邻各方若能换位思考,此类相邻权案件不致于双方对薄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