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否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情概要】
刘某在某超市提供劳动,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与超市另一员工陶某在上班时发生争吵并厮打。超市报省城总公司工会同意后,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不服,以超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赔偿金,县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刘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超市认为,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程序,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对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为,刘某虽有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但超市作出解除决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市的员工,省城总公司并不直接进行管理,对员工正常的工作安排仍由超市进行管理,超市未建立工会组织,对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应事先通知超市所在地的同级相关工会组织,故超市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寄语】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的事由和程序,虽符合法定事由,但解除程序不合法,仍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在征求意见后再作出决定。用人单位应当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使管理科学、合理、合法,避免给单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