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4月,钱某在某超市购买金丝兔新疆红枣140袋,每袋25.9元,共花费3626元。该金丝兔新疆红枣在包装袋上注明执行标准号为GB/T5835,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煮粥、煲汤、泡茶均可”。后钱某以某超市销售的该红枣不能开袋即食为由,要求某超某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某超市赔偿钱某共计13500元。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普通大众对于“开袋即食”的直接理解应为打开包装,不经清洗、不经加工即可入口食用,故“开袋即食”的红枣不应允许含有对人体有害的不洁物等杂质。涉案金丝红枣执行标准为GB/T5835,该标准是我国关于干制红枣的国家标准,其制作过程并未执行“开袋即食”类免洗红枣需要采取的清洗、杀菌工艺流程,允许红枣中存在杂质,明显不符合“开袋即食”的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流程记录,确保销售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若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不论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控质量关卡,合法生产、经营,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进入消费者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