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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4/22  浏览数: 183 次  浏览字体:[ ]
  

  从4月20日起,新疆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有了行为准则。一份名为《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家庭中除了婚礼、葬礼以外的事宜一律不得操办,在操办婚礼、葬礼时要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严禁借机敛财,严禁大操大办。

  《通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制定,其核心内容是“七不准行为”和“四项严控要求”。

  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相关规定,严禁借机敛财。不准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动用公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等。

  同时,《通知》对婚丧喜庆事宜种类和规模作出具体要求: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00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婚礼车辆不得超过8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并要严格控制婚礼操办时间。领导干部在操办婚礼10日前,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操办丧事的,应于事后报告实际情况。领导干部操办婚礼实行承诺制度,操办婚礼前,要写明拟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并表明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的态度。

 对违反婚丧喜庆事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发现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查处不力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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