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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中学生王某在争执中向同学何某借来水果刀,将另一同学张某扎成重伤

发布时间:2012/3/30  浏览数: 144 次  浏览字体:[ ]
  

  因借1元钱买水未成,在校中学生王某在争执中向同学何某借来水果刀,将另一同学张某扎成重伤。昨天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王某和何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4月27日,王某因向张某借1元钱买水未成在校内发生口角,其间王某打了张某一记耳光。当晚7点左右,张某持铝管到宿舍找到王某,两人再次发生争执。王某随后向屋里的何某索要刀具,何某将一把水果刀递给王某。王某遂与张某发生互殴,并扎中张某腹部一刀,致其腹部主动脉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胃壁贯通伤,结肠系膜贯通伤等,经鉴定属重伤。案发后,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晚他被民警带走,次日何某也被带走。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何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鉴于其犯罪时未成年,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张某部分经济损失,积极抢救被害人,法庭因此对王某从轻处罚。何某起辅助作用,属从犯,鉴于其犯罪时未成年,也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张某部分经济损失,法庭因此对何某减轻处罚并依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昨天下午,石景山法院向区教委通报了有关未成年违法犯罪和校园伤害类案件的情况。该法院对2010年至去年在校生犯罪案件逐个分析后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分为3大类型。第一类案件是他人或在校生案犯与被害人曾经发生矛盾,没有及时得到有效化解,进一步升级为违法犯罪;第二类案件是为朋友出气或解决矛盾而实施犯罪行为;第三类案件是为满足逞强好胜或自身贪利的心理而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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