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是在原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其立法机关是国务院,相比1990年颁布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其立法等级提高,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从立法内容上来说其具有诸多亮点:
从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的来说:其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另外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从规范拘留所民警执法管理工作方面来说,其规定民警在发现可能错误拘留的适合其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这样也有利于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