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规定可操作性增强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近日出台。规则加大了对争议过程中各类细节的规定力度,可操作性增强。
规则分为总则、一般规定、仲裁程序、附则四部分,对适用对象、仲裁规定、仲裁程序、涉及事项等内容均作出了详细规范。与先前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相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大了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的规范力度,并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数作出了规定,由原先的“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改为“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
规则还加大了对争议过程中各类细节的规定力度,例如仲裁过程中回避申请的提出、证据收集与提交、仲裁时效中断、用人单位情况变更等,其中第八条详细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据了解,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建立3515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2008年前三季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52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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