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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天喜抢劫一案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并当庭做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2/2/16  浏览数: 230 次  浏览字体:[ ]
  

  2月16日上午,吕天喜抢劫一案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并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吕天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而原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被同时撤销。

  经再审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时许,原审被告人吕天喜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网通公司门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宋清明(男,时年91岁)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抢走55元现金,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后逃离。嗣后,吕天喜被目击群众追赶上并抓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庭另查明,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表述的被告人自报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况有误。另经司法鉴定,吕天喜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吕天喜抢劫犯罪数额较小,并已当场退还被害人,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伤害结果。且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吕天喜犯罪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吕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责任能力情况有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针对该案原审与再审判决结果的差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李进说,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吕天喜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应负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吕天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再审与原审相比,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发生了变化,这是否涉及国家赔偿?洛阳市政协委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于娟说,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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