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提醒:
江苏宿迁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2011年2月16日后起诉或者已起诉但在2011年2月16日后未开庭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适用上述新标准。目前已经是2012年,但在新标准没有出来之前,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仍旧适用该标准。如有不清楚,请拨打姜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013900543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
江苏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元/年
元/天
元/月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944
62.86
1912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
14357
39.33
1196.4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118
24.98
759.8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543
17.93
545.25
职工平均工资
31667
15834元/半年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
59周岁以下
458880元
60—75周岁
22944元/年×年限
75周岁以上
114720元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
182360元
9118元/年×年限
4559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4357元/年×年限÷份额
农村居民
6543元/年×年限÷份额
丧葬费
15834元
残疾赔偿金
22944元/年×年限×伤残等级
9118元/年×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18元/天
营养费
1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高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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