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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制造虚假诉讼的河北永清县人民法院人员已被停职调查

发布时间:2011/12/20  浏览数: 536 次  浏览字体:[ ]
  

  本报讯 昨日,涉嫌制造“虚假诉讼”的河北永清县人民法院人员已被停职调查。河北省高院表示已要求纪检部门派员赶赴廊坊市调查此事。永清县检察机关等部门也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昨日,本报报道了中介与4S店人员签协议,利用多份河北永清县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违规过户车牌牟利。记者调查发现,永清法院人员涉嫌制造“虚假诉讼”。

  省高院

  将向媒体通报调查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省法院对媒体报道的情况高度重视,昨日上午省法院领导已经要求纪检部门派员赶赴廊坊市调查核实情况,如果经调查属实,将严肃查处,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昨日,永清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表示,得知此事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目前已成立由县纪委、政法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的原则,对此案进行彻查,绝不护短。

  县法院

  当事人停止工作受调查

  本报记者暗访,中介老姚利用多份河北永清县法院的民事裁决书,违规过户车牌牟利,自称每单生意给法院人员2万元。记者调查发现,裁决书中的原被告根本不认识,不存在裁定书上的债务纠纷等,裁决书上写有审判员为马文静,书记员为殷伟明。

  12月15日,永清县法院马文静、殷伟明携带三套法院文书,和中介老姚一起到北京京海车管所办理手续。

  昨日下午,本报记者拨通马文静的手机,对方得知记者来意,立即挂掉电话。

  永清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表示,永清县法院已经对当事人立即停止工作,要求其接受调查。

  就记者提出的“当事人是否为马文静、殷伟明,是否还包括其他法院人员,涉案虚假诉讼有多少起?”等问题,永清县委宣传部负责人表示,调查尚在进行中,不好回答,“有了结果,会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报料人

  称遭到多名男子威胁

  昨日,向本报举报中介老姚违规办车牌牟利一事的报料人称,当日下午他在住所附近遭多名陌生男子威胁,手机被抢。对方翻查通讯记录及电话本后,未找到记者电话,随后将他放走。报料人自称已就此事报警。

  昨晚,本报记者拨打中介老姚电话,显示已经关机。

  ■ 调查

  中介“花钱买时间” 立案到执行仅6天

  记者暗访中,中介老姚透露,每一单生意(办一对虚假诉讼)给永清县法院人员2万元钱,除了办好民事调解、民事裁决、协助执行通知等文书和程序外,“花钱也是买时间”。

  他说,事实上两人无论或真或假有债务纠纷,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还款,另一方要将车抵债,都可以自行去法院走上述程序。但按正常程序,即使是真实的债务纠纷,“法院里没有人,也会被拖很久”,要想完成车辆的过户裁定,至少要几个月。

  老姚手中一份盖有永清法院公章的民事调解书(编号:永民初字第2472号)显示,法院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由审判员马文静是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自愿达成以车抵债、协助过户等协议。

  这份民事调解书落款时间为12月12日,审判员为马文静,书记员为殷伟明。此案的民事裁决书落款时间为12月15日,审判员为马文静,书记员为殷伟明。此案协助执行通知书落款时间也为12月15日。

  就在12月15日当天,记者暗访发现,马文静、殷伟明赶到北京和中介老姚一起去京海车管所办理执行送达。从立案到执行送达仅用6天。

  车管所人员:判决办过户,人车都要到

  12月15日,记者暗访发现,永清县法院马文静、殷伟明到京海车管所,拿着三份(每份都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文书,办理执行送达手续。记者看到,办理过程中,无任何原被告到场,也无涉案车辆出现。

  前日,记者以市民身份,向京海车管所咨询,若本人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外地法院判决对方以车抵债,如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车管所一名女工作人员回复,待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需要带着各自的身份证原件,被告的驾驶证原件,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一起前来车管所办理。如果有代理人,代理人也要带自己的证件过来。

  此外,法院执行庭的负责人,要带着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以及其法院证件、身份证到场。同时,案子中涉及的轿车也要开到车管所,接受检查。

  该工作人员强调,此类法院判决办过户的是车管所的重点业务,“要等我们这边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核实,无误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好过户。”工作人员说,具体办好的时间可能一个星期,也可能一两个月。

  ■ 链接

  拿真车抵假债避限购骗法院

  事实上,北京一些法院也遇到过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规避车辆限购的案件。

  今年9月,海淀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0年4月10日,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1年5月23日前偿还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到期限后,原告多次追收无果,诉至法院要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同意诉讼请求,但手上没钱无法偿还,希望以一辆桑塔纳车抵消欠款。

  法官发现双方调解意愿非常高,且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但就相关借款细节,双方述说并不一致。经进一步调查,原被告均承认虚构了借款关系,想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达到车辆过户的目的。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针对此类案件,海淀法院提出应对措施。

  一是仔细甄别案件,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审慎落笔,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应当明确债务,判定以金钱作为偿还方式。

  二是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在风险告知书中可明确载明此类恶意诉讼将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提示当事人知晓。

  三是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教育。对坚持恶意诉讼,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的,法官可根据具体情节,对当事人采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展明辉 王殿学 尹亚飞 王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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