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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胡女士
发表于:2008/10/14       在线聊天              来自:61.147.251.163
律师你好!我想向你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的:我骑电动车行驶在路上,车速很快,突然加速器失灵,车子一下子慢了下来,后面的车子来不及反应就撞了过来,两人都有轻伤,车子也有损坏。请问这该怎么赔偿呢。我能向他索赔吗?
管理员回复:你好,是这样,我不清楚撞你的车辆是机动车还是别的车辆。如果是机动车辆,你是可以要求对方及承保的保险公司给付实际损失的。如果是人力车或其它非机动车,你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当然,这可能相对麻烦些。再有就是鉴于双方都有损失的情况,我建议双方能够协调解决此事,如果你的损失较大且调解不成的话,我则建议诉讼解决。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
先生:
发表于:2008/10/11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51.132
请教律师:县级法院驳回再审后,当事人能否越过县市级检察院,直接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谢谢。
管理员回复:县级法院无权驳回再审申请或再审裁定。一般向同级检察部门提出抗诉申请,同级检察院决定抗诉的,向上级检察部门报告,由上级检察部门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先生:
发表于:2008/10/11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51.132
请问律师的概念是什么,我们乡镇上的法律服务所有律师吗?
管理员回复:你好,你的问题蛮不好回答的,因为会伤害一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假冒律师的大有人在,包括一些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有些法律工作者,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找到他们代理时称呼他们为律师,他们并不否认,甚至干脆就说自己是律师。长期以往,广大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到处活动着这些“二律师”们的身影子,他们有的甚至不择手段地与正规的律师争揽案源,业界似乎早已见怪不怪,司法行政部门长期重拳整顿律师队伍,却对数额庞大的“二律师们”似乎偏爱而不重加整治。放任他们,就变相损坏律师形象。太麻木了!这是主管部门的盲目与悲哀!取缔、打击假律师、“二律师”刻不容缓!!! 所以,你应该知道答案了。
女士:女士
发表于:2008/10/11       在线聊天              来自:222.187.250.88
我在家门口的路下面放排污水的管道,需从邻居的门口经过,可是我的邻居却不让放,说那是他家门口的路,还把我的管道挖了出来,请问他不让放的行为对吗?这要找哪个部门啊?
管理员回复:你好,你的问题是关于相邻权的问题。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相邻权指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故此你的邻居的行为侵犯了你的相邻权,对此,你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也会支持你的观点的。
女士:娟子
发表于:2008/10/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13.229
律师你好:我与2007年7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房产纠纷)一案,开始宿城区法院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执,在2007年10月中级人民法院口头通知停止执行,理由是案情需要(一审和二审我们都胜诉)。我们找到中院,中院审监庭庭长答复说被执行人申诉了。中院在2008年3月12日开庭(听证会)至今没有下裁定书,没有任何解释。我们去信访局、人大、政法委投诉,均无结果。请问:我们现在怎么办才能尽快解决问题??盼复!!
管理员回复:你好,你所说的便是“执行难”的问题。 对于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执行监督部分作出了如下规定:   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3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3.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34.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13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136.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看过上述条文后,不知你是否明白了解决问题的途径。你应该到上级法院要求监督执行,而不是一味的去信访局、人大、政法委投诉,否则问题还是存在,权益仍旧得不到维护。 当然,既然你的案件进入申诉阶段,我想案件还是得到法院慎重的。当然,不管怎么说,申诉不影响执行,这是一条原则,所以你还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合理要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不太了解案情,所以如果觉得必要,你可以携带判决书等相关材料,我们共同研究解决方法。 另外,不知对方是否仅有一处房产且生活贫困,如果是,问题便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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